魏文彪:株洲坍塌的不是桥梁而是责任
2009年05月19日 08:4421CN 】 【打印已有评论0

记者18日9时从现场获悉,湖南株洲市区待拆高架桥坍塌事故发现死亡人数已增至6人,伤者增至17人。被埋车辆9台挖出,3人被成功救出。17日16时24分,株洲市红旗路待拆除高架桥发生部分桥体垮塌,被压和被砸车辆22台,其中公交车1台。(5月18日新华社)

据报道,株洲市区发生坍塌的高架桥是1995年投入使用的,至今不过14年,一座大桥使用如此短年限就拆除,无疑是巨大的公共资金浪费。有报道称由于此桥从株洲市闹市区红旗广场跨过,造成此处交通拥挤,所以当地决定实施拆除,但是红旗广场一直就有,有关方面为何不能早就料到建设此桥会造成交通拥挤?在完全可以预期到会造成拥挤情形下决定建设此桥,算不算是决策失误?高架桥当初立项时是否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应不应该有人为这样的“拍脑袋”工程及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给民众与纳税人一个交代?

而就此次发生高架桥坍塌事故而言,据报道,5月5日此桥全封闭,禁止桥上通车,开始分段动工拆除,发生坍塌事故的桥段,原定在5月20日实施爆破拆除,坍塌事故桥段附近部分桥面事故前已被爆破拆除。也有报道称,17日对该桥再次实施预爆时,由于冲击力过大,导致圈定范围外桥体垮塌。其实,有关方面从开始对该高架桥实施分段拆除之始,显然就应当采取万无一失的安全防范措施,不但要及时禁止桥上通车,桥下也应全面禁止车辆通行。如果说有关方面采取的是分桥段拆除并确定桥下禁行范围的方案,显然也应考虑到最坏的情形发生,在实施预爆时相应扩大桥下禁行范围。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在开始实施分段拆除桥梁之始即全面禁止桥下通车,或者分桥段实施拆除时相应扩大桥下禁行范围,即便17日对该桥再次实施预爆时因冲击力过大致圈定范围外桥体垮塌,也不至于将桥下的途经车辆掩埋,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受损。

从这个意义上说,株洲市区发生的高架桥坍塌事故,与其说坍塌的是桥梁不如说是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多一些敬重生命的意识,多一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感,具有履行自身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要职责意识,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更为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更为健全的安全施工预案,这起造成20多台车辆被压砸与多人伤亡的悲剧,就并非不存在得以避免发生的可能。

尽管事故发生后湖南省有关领导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全省城市高架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而且当地公安部门已对此次事故部分责任人加以控制,但是,悲剧毕竟已经发生,消逝的生命已经再难挽回。而发生这样的事故之后,除了要严厉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外,更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敬重生命的意识,强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感,并针对性地出台相关规定与制度,真正将预防工作做到事故发生的前头。唯其如此,才能说是真正吸取了血的教训,也才能有效避免该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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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文彪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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