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选择罪名抓记者有报复性执法之嫌
2009年05月15日 08:30珠江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杨涛

2005年,原《第一财经日报》北京产经部主任傅桦接到报料前往长春龙家堡机场采访,并撰写反映该机场建设质量的批评报道。2007年,举报人涉黑被捕,傅桦因涉嫌受贿4万被吉林警方带走。(见昨日《京华时报》)

在诸多抓记者事件中,公安、检察机关常常适用不同的罪名对记者进行抓捕,所谓的罪名完全是适应办案需要,随心所欲地进行运用。有的是由检方是以涉嫌“受贿罪”抓捕记者,有的则由警方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为由抓捕。在傅桦案中,罪名的适用就更蹊跷,吉林警方对傅桦刑拘时适用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到了北京市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罪名却变成了“受贿罪”。

“非公务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仅仅是名称上不同,罪名的不同,涉及的量刑千差万别。更重要的是,罪名的不同,涉及的管辖权是不同的,比如“非公务人员受贿罪”那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检察院介入侦查就是权力的越位与错位,就是滥用权力,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分工本身就是要让权力之间进行制约与监督;而“受贿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介入此种犯罪的侦查,同样是权力的滥用。那么,吉林警方当初对傅桦刑拘时适用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还是明知无管辖权有意为之?如果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那么,对傅桦刑拘后直至起诉这漫长的时间,为何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管辖错误,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呢?

并且,在傅桦案件中,我们只看到对收钱的记者进行抓捕和治罪,却没有看到权威机关对于记者的批评报道所说的负面事件进行调查,将真相告之于众。因此,吉林警方对于管辖程序的违反,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公权力机关是否是在进行“报复性执法”,不能不让我们担心:这不会是用整治记者的错误来掩饰某些官员犯下的更大错误吧?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公权力机关对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号称“无冕之王”的媒体记者进行治罪,更应当格守权力的界限,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正义,否则就难逃“报复性执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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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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