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峰:审计公告不应排斥公众知情权
2010年04月22日 08:26西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沈峰

审计署4月20日发布的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显示,部分市县土地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违规征地、以租代征土地、违规协议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等违规问题仍然存在。(4月21日《西安晚报》)

这是继2002年、2003年、2007年之后,审计署第四次发布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报告,其中土地收入管理问题再次被暴露出来。如11个市改变土地出让收入用途56.91亿元。其中:4个市违规支出2.38亿元,用于建设、购置办公楼、商务楼、职工住宅等等。

从审计公告看,虽然曝光了个别省份的名称,但是通篇报告中很难看到具体违规市县的名字,取而代之的是宏观的共性的表述。然而,在公民监督时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责任政府必然的选择。审计部门既然发现部分市县存在土地收入征管和使用中的问题,就应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高度,在审计公告中详细点出违规市县的名字,还要让公众知道是哪些部门违法违规地使用了土地收入?这些权力部门建设购置的办公楼、商务楼、职工住宅符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目前的舆论已经开始关注公职人员购“职工住宅”的问题。尽管在形式上国家已经取消单位福利性分房,但一些单位还是以内部价的形式给公务员购房以各种优惠。在当下房价一路走高的语境下,这种福利性政策显然违背了社会分配体制的公平。

《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示权”,目的就是要让那些滥用公权,破坏社会公正等违法违规问题暴露在阳光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通过大众参与的舆论批判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道义压力,进而促使各级政府启动问责制。如果审计机关对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审计结果公示含糊其辞,其表现与社会民众的需求相去甚远。从某种程度上说,审计机关没有细致说明违规地方与部门,实际是排斥了公众知情这种最基本的权利。

所以,审计公告就必须进一步透明,不仅要重点揭露制度漏洞,更需揭露违规部门。要知道,审计机关就像政府的一双眼睛,“审计目光”可以为公众扫描出“看得见的政府”。只有“看得见”,公众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

(作者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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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峰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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