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警惕“精神病”名义下的“合法伤害”
2010年04月12日 15:01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志灵

湖北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由于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在鼓里(4月11日《羊城晚报》)。

早年我曾以《精神病鉴定怎成了合法伤害权》为题写过一篇短文,批判一些地方借助精神病鉴定立法上的缺陷,随意将上访人员认定为精神病人,从而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伤害的做法。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江帆因反映家庭暴力,竟然因为有关领导的指示,在当地4名精神病专家的权威鉴定下,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同样的例子还发生在其他地方,而且这种合法伤害不仅被用在公权力对私权利身上,也用在亲人之间的相互倾轧上。

精神病鉴定的乱象,其实是精神病鉴定立法缺位所致。虽说精神病鉴定是一个医学问题,但精神病鉴定同样是一个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问题。目前的问题是,精神病的鉴定程序、收治条件、监护方式以及对精神病人权利限制或者恢复的条件等规定,还处于无序状态。所以,像彭宝泉这样可以不履行任何“正当程序”,即被送进精神病院,而且医生也可以非常容易地将其认定为精神病人,甚至在当事人被证明“清白之身”后,当初实施强制精神病鉴定的责任人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也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免于“被精神病鉴定”恐惧的权利。因为,精神病鉴定最为吊诡的地方在于,一旦当事人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精神病人,他任何为自己进行的辩解都是徒劳的,反倒自己辩解得越执着,“合法”伤害当事人的理由就越充分:看他的精神病多严重。就好比对于一个喝醉酒的人来说,当事人一再辩解自己没有喝醉酒就越会被认为是醉酒很深。这说明,对于精神病鉴定,必须设置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为我们每个人都创造一个不“被精神病鉴定”的自由环境。

可是,实践却很让人失望。早在1985年,有关部门就已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是直到去年6月,我们才从部分精神病专家“透露”出来的话语中得知,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最快有望在当年出台,而且草案有望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复核诊断——但是直到现在,公众也没有看见这样一个事关公民自由的法律,哪怕是征求意见稿的影子也难得一睹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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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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