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峰:请给“灰色收入”一个明确的定义
2010年03月12日 07:53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第24页,出现了一个叫做“灰色收入”的新名词。文本的内容大致是: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形势。据《新京报》介绍,“规范灰色收入”的名词意义和实质意义遭到了委员们的普遍质疑。而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民进湖北省副主委在3月6日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公务人员的“灰色收入”不宜“规范”。

射人先射马,委员们唇枪舌剑大都直指问题核心所在,那就是何为“灰色收入”?这个概念也似有“灰色”之嫌,它不像树冠冲天,可以直接怒放暴露在蓝天白云下;也不似树根错节,黯然生于黑暗腐壤之中。隐藏于半暗半明状态里的社会财富,究竟是“规范”还是“取缔”,这个大家都不好说。因为中国历来就有这个传统:有关系者帮我一个忙,除了付你必要的劳动成本,为表谢意,愿赠额外玉环等等。纳者已受了工资报酬,再受已经是“工资外收入”,却也不是非法。因为定义不明确产生的弊病很快就会让大家有所为难了。

在医院里要看病治疗,就得向医生赠红包;领导也时常会有回扣之类的额外收入,这个在老百姓眼中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两会”无党派界别联组讨论会上,王平委员有这样一个说法:老百姓没有灰色收入,肯定是权力变成了收入,就成了灰色的了。依照这样的逻辑,这样的“收入”的确该值得取缔。可是,一些劳务费、感谢费、以及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又该当何论呢?按照现实情况,这些利益掺杂的财富是现在社会运转的正常方式,并不能硬生生的把它们说成“非法收入”,这样也就没有了硬生生“取缔”的道理。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灰色收入”是为了“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形势”。而有“灰色收入”的人具备一定的背景和资源,那么“规范”就是对其存在合理的默认,毫无疑问这样的默认会造成红包、回扣的泛滥,是会加重收入差距的悬殊度的。这样看来很矛盾,在定义明确之前,一切解释都是模糊的,政府应该及时的出台对于“灰色收入”的界定,这样对症下药,才会显得有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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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峰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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