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人大代表应理直气壮地争取自身利益
2010年02月10日 08:05珠江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乔新生

最近,在广东省两会上,来自珠海的一位人大代表,当面向广东省委书记投诉,认为自己的企业在投标招标过程中遭到暗算,并且声称要为国家追回400万元。少数评论者认为,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自己的选民,在涉及自身利益问题上应该主动回避,不应该利用宝贵的时间为自己的企业牟利。

我不同意这样的看法。从理论上来说,人大代表有权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自己所属企业的意见。人大代表具有独立的人格,当然也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能因为担任了人大代表,就彻底抛弃个人的利益;也不能因为被选为人大代表,而主动回避与个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利益。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了他就是要充分代表选民的利益,包括个人的利益。这非但不违反政治伦理,反而充分反映了现代政治伦理。

过去,人们对人大代表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有人认为全国人大代表应该代表全国人民,而不应该代表地方选民;有人认为人大代表应当代表所在的行业和企业,而不应该主体错位,为其他阶层或者团体争取利益。所有这些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大代表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大代表的手脚。

来自珠海市的人大代表在列席广东省人大代表会议上,公开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利益,这既体现了人大代表主动进取的政治姿态,同时也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假如人大代表不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合法利益,反而喋喋不休地为其他行业或者团体争取利益,那么,这些人大代表的发言不仅是虚伪的,而且是尴尬的。

人大代表必须学会首先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这不是要求人大代表以权谋私,而是希望人大代表不要好高骛远,在人大会议上讨论一些内容空洞,不切实际的议题。关注民生,就是要关注每一个选民和企业的利益;参政议政,就是要充分反映民间的呼声,敦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尊重选民和企业的权利。

当然,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代表比例失衡的现象,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尽可能地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利益。但是,人大代表的选举与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毕竟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不宜混为一谈。不能因为人大代表比例不合理,而反对人大代表为自己争取正当利益;也不能因为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参差不齐,而要求部分人大代表实行利益回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映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就是每一个代表都有权表达自己的心声。如果人大代表来自某个团体或者行业,就因此而失去了发言权或者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利,那么,就曲解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一个彻头彻尾的清谈馆。

尊重人大代表的发言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常识,而且在我国早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发言不受追究。所以,不能挥舞着道德的大棒,对人大代表说三道四;更不能以所谓的政治伦理,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回避。人大代表非但不能回避,反而应该更加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人大代表都不能争取自己的利益,那么,就不能指望他们为选民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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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新生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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