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一案在杭州公开开庭审理。按照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管辖,此案由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开始后,刘长春我行我素,像在“念报告”,对法庭的询问也是答非所问,甚至提出其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时,引发旁听席上一阵哄堂大笑。(2月7日人民网)
其实,此案作为普通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还是非常重视的,由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任审判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这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是很少见到的“豪华阵容”。而即使享受如此“优待”,刘长春却仍不买账,呼吁提升“级别管辖”,背后的逻辑值得深思。
如果对法律常识稍有知晓就会明白,刑事案件审理尽管也有“级别管辖”之说,但这绝非局长、处长之类的行政级别,前者是指法院审判权限的划分,后者对应的是公务员的职责和权能。在刑事诉讼中,决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因素主要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案件涉及面大小,等等。这本身与被告人的行政级别无必然联系,更何况其正处级已是“过去时”。
还有,即使按照“局长大人”的辩护要求,由所谓与其行政级别相应的中级法院一审其涉贿案的话,对其来说也绝非好事。因为,从一审案件级别管辖上,是可以大概看出被告人罪行轻重以及可能判处刑罚轻重的。由基层法院一审,尽管“级别”低点,但其量刑幅度也是有限的,比如只能判处有期徒刑,而单罪有期徒刑最长是不超过15年的;如果由中级法院一审的话,管辖级别是上去了,估计其所犯罪行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幅度也一下子就上去了,因为对普通刑事案件,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才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当然,“局长大人”法庭狂语,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目前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尴尬的行政化倾向。考虑到“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语境,在众多“下级”对自己大不敬的时候,如果“局长大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念报告”和发威,那该多难受啊?
□行者(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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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者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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