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大焕
充分的博弈、公开的辩论是达成妥协的重要前提。没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的“势均力敌”,就没有辩论,也就没有公平和公正。
实施多年、一度被许多地方老百姓形象地称为“涨价遮羞布”的听证会制度终于迎来了逐步完善的时代。《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中,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四成,还必须保证有低收入群体代表参加;政府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布其理由。同时,公开听证会要设记者席。
这样一个细则规定,包含了民主决策必要的三个方面的基本构成: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和博弈;辩论的保证;公开化。
过去许多听证会之所以为社会诟病多多,一个很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从程序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利,消费者代表比例不够,甚至连仅有的少数几个消费者代表名额也被偷梁换柱鱼目混珠。因此,听证会往往就成了走过场,根本看不到充分的博弈与辩论。
充分的博弈、公开的辩论是达成妥协的重要前提。没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的“势均力敌”,就没有辩论,也就没有公平和公正。如果缺乏公开的政治辩论,公共政策即使是“一致通过”,也可能隐匿着重大分歧和陷阱,就像众多垄断领域的质次高价,最终必将损害民生的根基,也进而损害垄断集团的长远利益,使民众对垄断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日益衰弱。
听证会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得到解决,听证会的记者公开旁听,无疑为听证会的公开博弈和辩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保证。至于“政府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布其理由”,则进一步限制了有关机构暗箱操作的空间。
但眼下的《细则》,也还有改进的空间。《细则》规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包括5类人群——消费Q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代表。个人觉得应该更为明确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消费有关的利益相关方,包括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代表;第二类是与供应直接相关的利益相关方;第三类是专家学者专门一类。考虑到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容易被组织化程度高的供应商所雇用或暗中左右,因此相关专家学者代表也应该明确分为两个阵营,才能达成势均力敌的力量平衡。此外,政府应该作为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和决策者,不派出听证会代表。
除此之外,《细则》应该着重强调消费者代表一方的知情权等问题。通常,听证会都是由供应商一方提出要求,而且作为组织化程度极高的企业机构,他们往往在事前做好了长时间、各方面的充分准备,而消费者代表往往打的是无准备之战。因此,应该赋予消费者代表一方及其利益相关者更多的知情权、更长时间的调查时限,甚至听证会过程中还应保证其补充调查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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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大焕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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