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
刘长春绝对是一位奇人。案发以前,他担任浙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享有“才子局长”之盛誉。此人发表文学作品150余万字,著书八种,多次获奖。
2月5日,刘长春涉嫌受贿案在杭州借地开审,审判员来自仙居县法院。“才子局长”果然大才如海,进法庭就高喊“我不是被告人,我没有受贿”——开门见山,先声夺人,可谓“凤头”。随后便抛出“猪肚”,他所精心准备的自辩词:庭审期间,刘长春先后十多次主动举手请求念完这份“作品”。“豹尾”则由其辩护律师代笔。律师称,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为副处级,低了一级,因此不能审判刘长春。
据人民网报道,律师此言一出,“引发了记者席上的一阵哄堂大笑”。这确实更像是一个玩笑。不过,当欢愉的笑纹缓缓消逝于嘴角,你是否品出了一丝苦涩?
刘长春的辩护律师以行政级别的差距为理由,对仙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是业务不精,或者无理取闹?我倒觉得,这是一种习惯性思维,不管是出自律师的工作经验,还是刘长春的授意,此前,他们一直以行政化的目光打量法院和检察院,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决定决策权的归属。长此以往,渐成惯性,于是有了庭上这一段令人忍俊不禁的质疑。
这能怪谁呢,深究起来,恐怕要各打五十大板。本来,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在进行一场持之以恒的拔河比赛,行政机关自然想把司法机关拉过来,纳入自家阵营;可是,司法机关不仅不加以抵抗,反而主动往上贴,那就让人怀疑,这是不是在打默契球。
法院的行政化是个老问题。其表现有四:法院及法官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运作方式的行政化;法官人事管理的行政化。
这里单说第一点。再可一分为二:其一是各级法院与行政机关一样,皆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如县级人民法院属于副处级(新闻所言的仙居县法院即是一例),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副局级,高级人民法院属于副部级,这乃是行政权对法院系统的“格式化”;其二,经过了“格式化”的法院,则对其治下的法官进行“格式化”,尽管《法官法》从1995年就开始生效,其第七章规定了法官的等级,共分十二级,然而,现实的司法土壤早被行政权千里冰封,管它十二级,还是一百二十级,不过是镜花水月,一触即破——问问你身边的法官大人是多少级,也许他自己都不晓得。流行的分法,依然处于行政级别的浓重阴影之下:从副科级、科级,到副部级、部级,不一而足。这内外的双重“格式化”,足以将司法独立的内存扫荡一空。
其实,不但法院如此,检察院如此,大学、医院、国营企业等何尝不是中了行政化的毒,纷纷被吸入行政级别的权力金字塔。有人常津津乐道于大学教授享受厅长、部长级别的行政待遇,以为是百年难遇的殊荣,孰不知这是一种毁灭性的耻辱。法官的行政化与教授的行政化,是一个社会误入歧途的两大显著标志。
至于解毒之道,无非是司法独立、大学自治,然而,这只适宜作为缥缈的口号,不说也罢。还是更现实一点,为正处级的刘长春局长思量,倘若他不幸被投入监狱,倒不必自怨自艾,不妨向“同窗兄”周久耕局长那样,继续文学创作,周局长写小说,刘局长写散文,正可谓中国监狱文学的两大奇葩。(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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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羽戈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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