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先有权益夯实,后成侵权责任
2009年12月28日 08:24潇湘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燕农(河北 教师)

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只有丰盈的公民私权才能成就根本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故,通过《侵权责任法》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无论是从公民意义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成熟的角度看,都是一个掘进式的进步。

然而,正如先贤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相关法律出台,并不代表其就能自动发挥作用。事实上,《侵权责任法》所试图规范的公民私权越多,也就表明公民私权曾经受损得越多。《侵权责任法》直指的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产品召回、未成年人保护等等方面,恰恰是公民私权极易被吞噬的领域。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一些领域公民私权并非只是纠缠不清,而是整体沦陷。譬如,《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再譬如该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这些都是相关领域内的顽症痼疾,折射出了整体沦陷了的公民私权,很难通过一部法典予以全面拯救。

通过法律厘清侵权责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首先要夯实公民权益。有论者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学界认为,第一个契约应该是政府与个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契约,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适当范围。以此来看,夯实公民权益首先需要规范公权力,其次是公权力必须站到公民权益的一方,而不能与资本联姻。

一部《侵权责任法》给人太多的权益畅想,而公民私权的成长不能仅仅靠法律“启蒙式”的规定,必须要有一个综合配套的累进过程,让公权力和资本不能进入公民的私家花园,才能让公民通过法律索回权利。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燕农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