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管不住处级以上的制度怎么管处级以下?
2009年12月28日 08:16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海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出台《机关处级以下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法》,根据机关处级以下干部的特点,将干部本人的婚庆事宜、婚姻变化、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居民通婚等情况列入报告范围。

初看到这条新闻时,我很不理解,为什么处级以上干部就不需报告,难道相比权力更大的“处级以上干部”,“处级以下干部”更容易在婚姻上出问题,更容易养情人包二奶,更可能以权谋色、因色滥权?

我因此想到前几天看到的一条新闻,说全国已经有7个地方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一般都是从基层开始,科级、处级及乡干部占了多数,级别最高的是重庆——对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实行财产申报试点,“一把手”都没有申报和公开。这让我强烈地感受到,申报财产这种限制官员的事情,向来都是基层先行、自下而上的,官越大越不受约束。海南要求处级以下干部报告婚姻状况,难道是“好处领导先行、麻烦基层先试”官场陋习的反映?

细看新闻,才知道差点冤枉了海南纪委,以前向组织报告个人婚姻子女情况的对象只是处级以上干部,如今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管,才扩展到了处级以下。

确实,在个别地方行政等级森严、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语境下,高级官员往往是问题的关键,很多事情常常是上行下效的,问题的治理必须自上而下,才会起到监督和治理效果。先遏制住了“一把手”,先解决了对上级领导的监管问题,然后逐层向下的治理才会有效率。如果一把手和上级领导不在监管之内,一方面,越身处权重位高的职位,越可能滥用权力,上梁不正下梁歪,下面的腐败往往是向上效仿的结果。另一方面,一把手身上有问题,就缺乏治理下级官员的底气,因为问题治理往往需要一把手的推动,如果上级领导住着豪华的政府办公楼,你怎么能指望他会对下级乱建豪衙眼中揉不进沙子?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婚姻子女情况,先在处级以上实行,然后推广到处级以下,这样的“制度执行次序”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反腐规律——可是,在针对处级以上干部的运行实践中,有没有真正得到雷厉风行的执行,有没有真正起到遏制贪腐苗头的效果?如果在“处级以上干部”中执行的时候,就仅仅只是走过场,大家都是毫无例外地虚报、瞒报和漏报,将“报告个人婚姻状况”当作一个自抹廉政胭脂的秀场,那么,这样的走过场复制到处级干部以下,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报告婚姻状况,对处级以上是个形式,难道到处级以下就能起实质作用?其实,如果这样的制度在处级以上起到作用,自然会辐射到处级以下。对处级以上毫无作用,无比夹生地复制到处级以下,不过是复制了这个制度的无能。

(作者为中国青年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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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晶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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