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彰显法治精神
2009年12月28日 07:43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刘武俊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 “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界千呼万唤、老百姓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得到

了法律的认可和肯定,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可喜体现。(见27日《华商报》)

诚然,《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具有很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尽管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赔偿也是一种途径。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进行精确计算的,精神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补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颇为遗憾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长期处于立法空白、司法操作难度重重的尴尬境地。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值得欣慰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迄今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一定难度,需要最高法院出台权威而具体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实践。《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方面,侵害人身权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但不包含财产权益。如果侵害财产权益,要根据财产损失给予赔偿。另外,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的程度该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院进一步具体明确。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法治时代,我们所处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建设的国家是法治国家,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要务的法治文明,是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这个社会、我们这个国家的重要标志。“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人权的尊严!我们期待“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文本走向法庭、走向生活,成为公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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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武俊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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