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贪赃不枉法背后的囚徒困境
2009年08月03日 11:04金羊网-新快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作者:沈彬

据报道,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涉嫌受贿人民币100多万元的案子,由广州中院审理。卢对“受贿”的事供认不讳,但表示,“有些收了钱但他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因此不算受贿,“只是礼尚往来”。

收钱不办事就不是受贿,这话让人觉得像周星驰电影里“嫖了不给钱就不算嫖”一样无厘头。但认真地从法律上探究,却并非这样。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即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分为两种:(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财物;(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且还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有客观上满足了受贿罪的两种客观情形之一,才构成受贿罪。

可见,虽然收受他人财物,只要不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即不构成受贿罪——“贪赃枉法”是受贿,“贪赃不枉法”不是受贿。

就本案而言,针对卢的辩解,检方应该有充分的证据:相应的送钱者表示,虽然还没有办事,但卢锦洪的关照“影响力无可估量”。证据其实否定了所谓的“收钱不办事”,相信卢最终会被绳之以法。

问题是“贪赃不枉法”的辩解,的确有法律上的依据,这实在有悖普通人对法律正义,以及官员廉洁的期许,这种法律规定和民众的心理巨大落差,颠覆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想到这个问题,“贪赃不枉法不是受贿”这话,就显得很不轻松了。

中国古代法律一贯严惩“贪赃不枉法”者,从唐代的《永徽律》开始,就把“贪赃枉法”、“贪赃不枉法”和强盗、偷盗等行为,一并纳入“六赃”。这两者都构成犯罪,只是量刑上,前者重于后者。如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收贿一疋布帛杖打一百,每多一疋加一等罪,十五疋绞刑”,而“不枉法者”,收贿一疋布帛杖打九十,每多二疋加一等罪,三十疋处流放。

而到当代,“贪赃不枉法”居然并不构成犯罪,往往作为纪律问题处理。从“常识”上说,盗亦有道,“拿人钱财为人消灾”,收了别人的钱,居然不去为他们办事,就构成双重的“过错”。正像网友所调侃的:“贪赃不枉法”不是受贿,是诈骗!

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构成相对比,更能体现“贪赃不枉法”这一规定的不公平:我国刑法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一法条引申意思是:即使被勒索而被迫给了财物,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为你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那你就构成行贿罪。

这样就有两种更无厘头的情况——某人行贿官员,官员因没有“办事”,而无罪;某人被官员勒索,被迫行贿,却因为官员“办了事”,而自己被定为受贿罪。这种黑色囚徒困境的博弈,最终会引导腐败分子做出怎么样的“理性抉择”?

官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其道德操守、廉洁性,在法律上应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而现在受贿罪的门比行贿罪的门更窄,实在有违公平。在中国当下法治、行政体系相当不完善的情况之下,这种“贪赃不枉法”更成了某些腐败分子怀中利器。这条制定于上世纪的法律该改改了。(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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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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