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卢锦洪涉嫌受贿人民币100多万元的案子,正在由广州中院审理。卢对“受贿”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有些收了钱但他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因此不算受贿,“只是礼尚往来”。(7月30日《羊城晚报》)
收钱不办事就不是受贿,这话让人觉得像周星驰电影里“嫖了不给钱就不算嫖”一样无厘头。但认真在法律上探究,却并非如此简单。《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即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分为两种:(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财物;(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且还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有客观上满足了受贿罪的两种客观情形之一,才构成受贿罪。可见,虽然收受他人财物,只要不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即不构成受贿罪——“贪赃枉法”是受贿,“贪赃不枉法”不是受贿。
就本案而言,针对卢的辩解,检方应该有充分的证据:相应的送钱者表示,虽然还没有办事,但卢锦洪的关照“影响力无可估量”。证据其实否定了所谓的“收钱不办事”,相信卢最终会被绳之以法。问题是“贪赃不枉法”的辩解,的确有法律上的依据,这实在有悖普通人对法律正义以及官员廉洁的期许。想到这些问题,“贪赃不枉法不是受贿”这话,就显得很不轻松了。
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构成相对比,更能体现“贪赃不枉法”这一规定的不公平:我国刑法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一法条引申意思是:即使被勒索而被迫给了财物,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为你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那你就构成行贿罪。这样就有两种更无厘头的情况——某人行贿官员,官员因没有“办事”,而无罪;某人被官员勒索,被迫行贿,却因为官员“办了事”,而自己被定为行贿罪。这种黑色囚徒困境的博弈,最终会引导腐败分子做出怎么样的“理性抉择”?
官员代表国家使公权力,其廉洁性,在法律上应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而现在受贿罪的门比行贿罪的门更窄,实在有违公平。这条制订于上世纪的法律该改改了。上海 沈彬
作者:
沈彬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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