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道生
全国人大代表、原香港立法会主席、现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范徐丽泰,在今年人代期间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说,她是通过报纸、网络,了解、关注“躲猫猫”事件的。她还说:“内地网民真是好厉害呀,正是他们的执着,令糊涂事件的当事人没法糊涂过关。” “在人大之外,还存在一种强而有力的网络监督力量,这是近年出现的新气象,丰富了中国式民主的内容,有助于警示各级政府官员,打击贪污腐败及渎职行为。”
(一)“一呼百万应”不叫“网上群体性事件”,而叫“网络民意冲击波效应”
《瞭望新闻周刊》6月1日刊登了题为“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这样一篇文章,其中有一段话这样说:“日前在沪苏渝皖等多个省市采访时发现,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而其中的一些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
将网络上的“一呼百万应”叫做“网上群体性事件”,是这篇文章的新奇之处;“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则是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独到见解。一个是“新奇”、另一个是“独到”,能不能成立?依我看,简直是瞎辮,压根儿就不能成立。
什么叫“群体性事件”?尚无统一的定义。有两个概念可资参照。一为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提出“群体性治安事件”概念,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二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曾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指“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长江商报:“勿以对抗思维理解网络事件” 2009-06-03)这两个解释没有将“事件”发生的“因”考虑进去,有一定的缺陷。我只是稍作补充一点,即:一群人为自己的权益受损而与政府(或单位)纷争,且闹得不可开叫的事件叫“群体性事件”。如今社会中频发的所谓“群体性事件”一定有利益受损者主体,大多是利益受损者为维权而起来“闹”的,罪魁祸首主要是腐败及其贪官污吏,地方政府又不闻不问,处理不当,因而激起了“群体性事件”。显然,“群体性事件”不是一个褒义词,不是一个中性词,甚至还可以说带有一定贬义的词。
什么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因为这是“新创造”的一个概念,就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个“新创造”的“网上群体性事件”,不是广大网民们在闹事,也没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和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概念中的违法特征,而是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批判、谴责,是为“弱势群体”摇旗呐喊,是对诸如“周久耕事件”、“温州官员购置安置房事件”、“躲猫猫事件”等现象的群起而攻之,它有以下“7个有利于”:(1)有利于中国式民主的丰富,(2)有利于警示各级政府官员,(3)有利于贪污腐败及渎职行为”的揭露,(3)有利于党风的改进,(4)有利于对权力的监督,(5)有利于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制衡,(6)有利于高层领导对民意的了解,(7)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所以,那种将网民们的拍案而起的现象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听起来就觉得有点古怪,甚至有种非常别扭的感觉。至于那种被称作为“一呼百万应”现象,在网络世界里也是没有可以奇怪的,它只是现代网络社会的一种基本特征,属于现代公民的表达权的范畴。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公民的表达权是基本人权。所以,在下认为,不能将网民们为捍卫某种正义而拍案而起的现象叫“网上群体性事件”,若是将“一呼百万应”仅以简单人数多寡、不将这类现象的社会意义为作为的判断标准,那么岂不是可以将“五四爱国运动”改名为“五四群体性事件”?它同样是一种“一呼百万应”现象,这样一来,政治家们会答应吗?历史学家答应吗?中国人民答应吗?说句不好听的话,那是在与历史开起玩笑。
至于那种“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的说法,更是一种离了谱的好坏不分、是非不分。网民们对诸如“周久耕事件”、“温州官员购置安置房事件”、“躲猫猫事件” 等的揭露、批判的现象,怎么能认为是“负面”?这种“定性”实在是太怪怪的了。至于究竟是谁“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是“周久耕事件”、“温州官员购置安置房事件”、“躲猫猫事件”等现实社会存在的事件本身呢?还是因网民“一呼百万应”而起的所谓“网上群体性事件”呢?依我看,是现实社会存在的群体事件本身,不管有没有网络媒体,它早已客观存在,网络媒体不过是促进了这些问题的早日曝光而已。而且还必须看到,因为它早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早就是“负面”的了,网络上的“一呼百万应”式的穷追猛打,不过是将它们党政机关身上“脓包”中的“脓”早一点挤将出来,应该说这是一件好事。事实也确是如此,经过“网络民意冲击波”冲击后的政府机关,该处分的害群之马给予了处分,该吸取什么教训就吸取什么教训,重整那些早就丢失了的秩序,恢复到一个公权力机关应有的形象,这不是好事又是什么?!又何必杞人忧天?!岂不是有点叶公好龙?!所以,那种“负面‘网上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的说法压根儿就不存在,我可不知道说此话的人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所以, 此“群体性事件”(指网络上的)非“群体性事件”(指现实社会中的)也,性质不一样,对社会的作用不一样,前者是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是“好现象”,后者则是病态社会现象,是“坏现象”。
“一呼百万应”现象不应该叫“网上群体性事件”,应该叫“网络民意冲击波效应”。若是这个“新创造”的 “网上群体性事件”叫法能够成立,那么,岂不是说以下这种说法亦能成立:即“改革开放以来由网民们制造了无数的‘网上群体性事件’,而且每一起‘网上群体性事件’都‘在很短时间内损害百万群众心中的党政机关形象’”,这样的“网上群体性事件”,还要它干什么?不如禁了它算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就是这样想的,然而这是在逆历史潮流而动!
总之,这个“新创造”的“网上群体性事件”概念不是一个“好概念”,有点将水搅混。
(二)“网络民意冲击波”的特征
“冲击波”本是物理学上的一个名词,根据百度的解释,冲击波是一种不连续锋在介质中的传播,这个锋导致介质的压强、温度、密度等物理性质的跳跃式改变。
“网络民意冲击波”借用了物理学上“冲击波”这一概念,用以表达网络民意对当今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强大影响。一般来说“网络民意冲击波”具有如下的这些特点。
第一,冲击对象的直接性。参与“网络民意冲击波”的网民因为是可以匿名的和隐形的,没有“紧箍咒”,因而不惧打击报复,无后顾之忧,直接针对冲击波对象就发炮,因而语言无所顾忌,“语不惊人死不休”,言词激烈,尖锐泼辣,往往是一针见血,甚至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意,因而很快就能形成一种“意见的聚合”。
第二,被冲击的对象不确定性、突发性。“网络民意冲击波”不是特定组织的,自发而又随意,每个人都能参与,因而没有特定的对象,它往往是随社会中的突发事件中的“主人公”走,而且这种“突发事件”往往是发生在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因而题材广泛、涉及面广,比较高效的,比较简便的,参与的成本比较低。譬如有(1)“涉腐”,如“周久耕事件”;(2)“涉富”,如“杭州飚车事件”;(3)“涉黄”,如“贵州习水嫖宿幼女事件”;(4)“涉黒”,如“沈阳刘涌改判事件”;(5)“涉纪”,如“广东深圳林嘉祥事件”;(6)“涉恶法”,如“广东的孙志钢事件”,(7)“涉权”,如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8)“涉及国家威望受侮”,如“驻南斯拉夫使馆被炸事件”等,极容易成为“网络民意冲击波”的对象。
第三,冲击对象的跨地域性。“网络民意冲击波”空间广阔,成千上万的网友不分地域都对焦点问题进行热议,成千上万跨地区的网民都站出来评论,短时间内就会造成一种声势,形成一张巨大的舆论场,让被冲击的对象不得不站出来表态,站出来说明真相。网络的力量远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第四,参与对象的互动性。它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参与对象在相互支持中穷追猛打,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仅“温州赴美考察团”一项,相关网页就高达八万多个。“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 “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 “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等网上点击数都达百万人次以上。
第五,参与对象的平民性、“草根性”。2003年12月召开的、由全球175个国家参加的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日内瓦阶段会议通过的《原则宣言》指出:“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和自由言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被排除在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福祉之外”。“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奥巴马是美国总统吧?他的博客照样被全世界的网民痛批。既有知识精英,又有“草根阶层”,有老革命,也有青年学生,没有身份、地位的标志,没有强权的“生而平等”,受人尊敬及好评的唯一标准是你的文章水平高低,越是精彩的文章获得的“喝彩声”就越强,网民们会自动地将你的文章转发至其它网站。譬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就有来自不同阶层发出的声音,其中来自弱势群体的心声最为强烈。2007年6月5日,《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 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发在河南的大河论坛上,立刻引起强烈的反响,截至2007年6月12日,大河网上该帖点击率超过31万。6月7日,这篇帖子被转帖到天涯杂谈后,短短6天时间,该帖更是获得了高达58万的点击率和3000多篇回帖。众多论坛均以“紧急呼救””和“全国网友都在转发”的标题将此帖置顶,迅速将此事传播到全国。这次“网络上访”震憾了百姓的心灵,在网上和媒体上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声讨行动。后来网络上声讨民意引起胡锦涛和温家宝等高层领导人的高度关注,最后作出了一系列批示,这些批示也使得许多政府高级官员被撤职,触犯法律的也受到了相关法律的制裁,而其中的受害者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见闵大洪:《2007年的中国网络媒体(6):网民参与空前活跃之年》)
第六,藐视网络民意者必受惩罚性。一般来说,那些对网络民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一个劲儿想忽悠网民,努力掩盖事实真相,骨子里瞧不起网络民主,官僚主义严重的领导,其受到的冲击就越厉害,譬如以“胡斌案”来说,不负责任的“70码”之说,就是在忽悠网民的智慧,因而激起了更高涨的民愤,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居然成为一件震动全国的事件。而且没有结果,这个冲击波就不会停息。像“陕西假老虎事件”、 “西丰进京抓记者案”、“黑砖窑事件”、“瓮安事件”、“多妻书记”、“毒奶粉”、“天价烟”、“出国门”到“王帅案”,以及最近发生的“邓玉娇案”,都是如此。
作者:
邵道生
编辑:
彭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