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如何让“10倍赔偿”从纸面落到现实
2009年06月01日 08:22湖南红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长江日报》)

《食品安全法》为受损消费者提供了获得10倍赔偿的可能,但这一制度设计尚无法完全支撑起消费者维权的有效平台。

该法第60条规定,“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也就是说,只有在消费者对鉴定检验结果持有异议时,才能申请其他检验机构复检,而且还是消费者“自费”。这种制度设计表面看提高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实质上却会让消费者举证食品质量问题的难度大大增加。

由此也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并未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会瞬间通畅起来。恰恰相反,这项制度设计正因其“初创性”而尚缺乏配套的维权途径和程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长期处于不对等地位的现实,并不会因这项规定的出台而短期内发生改变。

而消弥这种由来已久的“不平等”、“不平衡”,就需要给弱势消费者增加筹码。政府监管部门做为市场监管者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者,责任担当上更应该多侧重弱势方。法律从纸面落到现实,不会一蹴而就,政府职能部门更不能寄希望于“徒法于自行”。尤其是,当前一些地方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市场机制及培育并未完善,商家的道德构筑也远未达标。一部《食品安全法》要完全承担起关系民众食品安全的“防火墙”,显然将不堪得负。

那么,如何让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就尤需要从加大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和义务入手。首先,让消费者维权途径畅通起来,方便消费者举证和举报,维权举证成本应从“自费”逐步过渡到免费;其次,职能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查处和打击力度,变消费者被动举报发现为职能部门“提前”和主动介入;第三,司法审判机关应当搭建“绿色通道”,为消费者“10倍赔偿”诉讼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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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晓哲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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