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台湾陆委会主委赖幸媛
2009年05月18日 11:21凤凰周刊 】 【打印已有评论0

专访台湾陆委会主委赖幸媛

“过去做不到的,我们做到了”

□记者郑东阳

4月26日,大陆海协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正式举行第三次“陈江会谈”,签署《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空运补充协议》、《金融合作协议》,并发表一份关于大陆资本赴台投资的共同声明。

会后,民进党声称这“三协议一声明”没为台湾带来实质对等,反而是退让,是“失败的谈判”。面对民进党的批评,台湾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则高调回应:“过去做不到的,我们做到了。怎么是失败的谈判?”赖幸媛认为,这值得社会“给予大大的肯定”。

“陈江会谈”结束后,赖幸媛接受了《凤凰周刊》专访,就两岸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凤凰周刊:跨境跨界犯罪,是两岸政治现状造成的制度性漏洞。大陆也被部分人士称为台湾罪犯的首选窝藏地,而台湾假币制造者和诈骗集团也危害到两岸公众,两岸都在背负这个污名,陆委会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赖幸媛:我必须强调,跨境跨界犯罪日渐猖狂已经是世界趋势,政府间合作打击犯罪为国际潮流。我们很早就开始积极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合作。两岸自1993年至1998年,就持续透过海基会、海协会推动协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相关事宜,议题包括“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劫机犯遣返”、“偷渡犯遣返”及“渔事纠纷”等,进行数次协商。很遗憾,最后都因种种因素,而无法达成共识。

2008年第一次及第二次“江陈会谈”,我方再次提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应优先纳入两岸协商议题,惜未能及时排入议程。

我们很高兴,经过长期持续的努力,在第三次“江陈会谈”终于达成正式签署协议。

凤凰周刊:第三次“江陈会”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具体为两岸的司法合作开创了怎样的机制?

赖幸媛:由于过去两岸欠缺制度化的合作机制,仅能以个案方式处理,造成双方机关多所顾忌,无论在范围、时效、方式及成果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也使两岸跨境跨界犯罪有机可乘。所以,本次双方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目的就在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以有效遏止跨境跨界犯罪。本协议内容可分为“共同打击犯罪”以及“司法互助”两部分。

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重要内容包括:其一,建立犯罪信息交换机制;其二,将“全面合作、重点打击”,即不分犯罪类型,两岸全都会合作,而对双方民众共同关切的重要犯罪议题,更将加强合作力度;其三,协助侦办,使两岸治安机关采取各种合作措施,相互协助犯罪案件侦办;其四,人员遣返,即建立制度化遣返机制,快速有效遣返罪犯,阻绝罪犯潜逃。

在司法互助方面,主要有六个项目:第一是“文书送达”,希望经由两岸司法互助机制,及时有效送达文书,确保诉讼案件合法进行;第二是“调查取证”,即经由互助机制协助调查、合法取证;第三是“罪赃移交”,即相互协助移转罪犯的不法所得,使受害人损害减轻;第四是“裁判认可”,如有跨境跨界认可或执行的必要,可由法院依据法律并基于互惠原则,予以认可;第五是“人道探视”,目前被监禁在大陆的台籍受刑人,他们的家属想要见一面都很难,为缓解家属疑虑与担心,双方同意为跨境跨界探视提供协助,并确保双方民众因案受押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第六是“罪犯接返”,双方同意基于人道考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符合双方规定之情形下,对于因案在对方受到判刑及监禁的民众接返回乡。

凤凰周刊:面对跨境跨界诈骗案件,大陆也需要汲取岛内警方的经验。不知道岛内现在的相关犯罪情形及趋势为何?两岸需要如何面对?

赖幸媛:借由近年来两岸跨境跨界诈欺案件的侦办,我们发现诈欺集团伎俩不断翻新。大陆公安单位亦感事态严重,也曾实施数次扫荡行动。其中,台湾近两年来的诈欺犯罪件数平均高达1.35万件,而内政部警政署函请海基会转大陆海协会协缉之刑事犯当中,诈欺案累计118人,占比15.0%,为最高占比犯罪类型,显见现今诈欺犯罪已成为跨境跨界犯罪之大宗。

与此同时,网络益趋发达,网络购物交易每年已有百亿元之庞大商机。据警政署“165反诈骗专线”统计发现,2008年度网购及网拍之诈骗案件已从年均数十件跃升至千件,有取代传统电信诈欺之趋势,未来将成为两岸治安共同议题。

现阶段签署协议只是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开始。我们希望,未来能在此协议所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两岸的力量,加强打击犯罪力度,使罪犯无法从容游走两岸,提供人民一个安居乐业、身心康宁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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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东阳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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