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职权大调整
2009年02月25日 14:01凤凰周刊 】 【打印已有评论0

□ 文/记者罗科吴婷

2008年12月5日,主导未来大陆司法改革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深化意见》)以近20页纸的文件形式下发至大陆各省部级单位。

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逐项明确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

“与2004年的改革相比,这次改革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涉及的部门更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近日在大陆媒体上撰文称。

据大陆政法界权威人士透露,此次《深化意见》一个重要改革内容,是从工作机制层面梳理公检法三部门的职权配置,强化司法相互制约。

与西方将司法权单纯界定为法院的审判权不同,大陆司法权并非单一的权力形态,而是一个“权力集”。于是,司法权与审判权、检察权乃至侦查权之间的关系,成为大陆推进司法改革首先必须厘清的基本概念。

检察院获秘密侦查权

公安拘传时间将延长

此次《深化意见》在司法职权配置上,首先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职权。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虚弱无力,处境尴尬。为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由虚变实,中央提出加强检察院对公安局看守所的监督。目前大陆检察机关均在看守所内设有检察室,新的改革中,看守所内的检察机关派驻机构或许将被加强。

此外,《深化意见》提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以加强对公安的制约。对于法院,检察院亦可派出一定级别的人员旁听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

权威人士还透露,《深化意见》特别赋予了检察院、公安局在刑事侦查方面的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权力,以改变侦查手段日益落后于日新月异的犯罪手段的现状。但鉴于这项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会造成巨大威胁,《深化意见》要求在制定具体办法时明确这项权力的使用主体、适用范围、审批程序以及取得证据的法律地位。

同时,《深化意见》也加强了对检察院的约束,提出要加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特别提出,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的,省级以下检察院需要将案件呈送上级检察院审批。

大陆一位法律学者认为,之所以作出此种改变,实际是有关方面对检察院职权调整问题的一种妥协。此前,众多法律专家建议将检察院的侦查统一交由公安机关负责,以保证程序的正义。虽然此番改革中只是将批捕权上调了一级,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看来,仍然是一次进步,这至少改变了目前检察院自侦案件由同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自行立案、自行批捕、自行起诉一条龙,无监督的作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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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科 吴婷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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