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友:推脱举证责任易造成监管层妄大
2010年04月23日 11:41现代金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证监会20日首次以事实推定方式认定四川圣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存在内幕交易,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呼吁出台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据4月21日《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员工李莉陷入举报门,证监会最后辟谣,用官方口吻斩断了民间对证监会内幕操作第一案的臆想。突然,证监会又呼吁出台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旨在大力打击上市公司高层的内幕交易。作为内幕交易认定的裁判员,证监会的义务与权力实在需要更为具体的限制。

笔者曾与证券业业内人士打过交道,可以说笔者是看着证监会的监督权力日益变大。由于内幕交易处置权在证监会,普通司法进入缺少先例,一般认定为内幕交易,基本上最后就是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三个套路。随着内幕交易手段越发高明,内幕交易认定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门槛”也越来越高,所以也难怪去年基金行业爆出老鼠仓,今年证监会又出现李莉事件。

不过监管难度加大不应该是举证义务外推的理由,任何行业监督处罚都应该受到基本法理的约束。由于证监会监管大致归为行政执法一类,监管者具有完全的举证义务。如果举证义务推给投资者,难免公权力寻租,担心对证券市场造成更大的冲击。

最坏的后果其实并非权力寻租,监管权力放大后监管者的恣意妄大恐怕不只会带来腐败,更大的伤害在于带来对监管者监督的空白。作为监督者、裁判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公司各类行为的审批者,证监会完全有能力提前知晓诸多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可能牵扯到巨额的利益。同时,巨额的利益由于缺乏有效的司法处置法案,利益有可能向金字塔顶端流动,这些将完全颠覆目前证券行业的游戏规则。

欲速则不达,笔者以为,证监会想一举扫除内幕交易的急功心思可以缓一缓,首要的应该是肃清内部的蛀虫,阻断监管权力寻租。另外,决策层应该尽快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根据司法程序做出处置。 赵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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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友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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