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舟:“霸王酒水”才是真正的“问题酒水”
2010年04月23日 08:25西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去年10月,武汉市消协还向媒体披露餐饮行业9大潜规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指出: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可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这一潜规则竟然要变身“明规则”,让人很意外。

消费者为什么会自带酒水?说白了是因为饭店里的酒水价格太昂贵。强制消费者高价消费酒水,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说是为了避免“问题酒水”,其实,“霸王酒水”才是真正的“问题酒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行规的方式,赋予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其一。

原本,餐饮行业经营者有自主经营权,其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消费者也有受法律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去这家饭店吃饭,也可以选择去那家——你不让自带酒水,换一家饭店就成了。然而,尽管餐饮企业之间的竞争比较充分,但在行业协会参与组织下,在共同利益目标主导下达成某种默契,共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已经形成了变相垄断。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让地区内所有餐饮企业共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涉嫌违犯《反垄断法》。此其二。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违法的行规难道就这样施行下去?倘若如此的话,消费者权利受侵犯姑且不论,相关法律的尊严何在?

陈一舟(职员)

唐春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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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职员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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