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21日,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表示,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商业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放贷情况,但要想准确判断住房套数主要还是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29版)
“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一方面,这是对住房居家属性的反映——家庭而不是简单孤立的个人,才是住房使用的最基本单位。另一方面,只有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目前楼市调控的许多关键性措施——如“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三套房可暂停房贷”,才可能不走样地得到贯彻落实。显然,如果一家三口——夫妻、未成年子女均可各自分别买房,而不被认定为二套或三套,那上述调控措施势将可能被化解。
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的准确、可行?从具体现实看,仅靠银行的信贷登记和房管部门住房登记信息,还不够。众所周知,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因而,相应的家庭认定,势必也要以婚姻登记信息作为基本的条件和支持。而考虑到在婚姻自由的现代社会环境下,婚姻信息事实上又是具有很强的变化性的,如结婚、离婚、再婚、复婚等多样婚姻现象的存在。那么,家庭认定对婚姻信息的依赖必然会更加明显。同时,认定的难度和复杂性也会增大。
比如,婚前一方购买了住房,婚后另一方购房,如何认定;已购房的夫妻离婚后,再分别购房,如何认定;各自有住房者结婚或再婚后,现有住房和再购住房,又如何认定;等等。
这要求,一方面,“二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的具体标准,应当尽可能地细化详尽,将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说漏洞,都充分考虑进来。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相应的认定信息依据,如婚姻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必须保证能够及时、准确、充分的供给。
目前这方面依然缺乏足够的信息配套。表现在:其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之间,如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银行部门的信贷信息、房管部门的房产信息,还没有做到信息共享。其二,在民政部门内部,没有完全实现所有婚姻登记信息的全国互联。比如,跨省的信息查询,目前还很难做到;再如,以往纸质时代留存的旧婚姻档案,也没完全录入电脑。而我们知道,在人口流动频繁、经济活动日益开放的今天,跨地域的结婚、离婚、买房置业,正变得日益普遍——在不少地方,外地炒房甚至已成为助推楼市、抬高房价的主力军。
(作者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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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贵峰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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