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佘鑫麒案”为何不是五倍罚款?
2010年04月23日 08:00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环境证据”的引入是证券司法加强内幕交易监管向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两起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两项违法行为的查处。

据悉,四川圣达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次日发布2006年年报,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 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一度涨停,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6.78万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公布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6倍,佘鑫麒又在信息公开前的7月9日买入该股5.734万股,并于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应该说,佘鑫麒的这种内幕交易在上市公司高管中并不少见,此前也有类似的案件受到过证监会的查处。不过,“佘鑫麒案”与之前所有同类案件不同的是,该案首次引入了“环境证据”来推定佘鑫麒的内幕交易。

因为在该案中,作为当事人的佘鑫麒并不承认知悉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然而调查发现,佘鑫麒作为《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任职期间正常上班,不曾离岗;依其职责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并且涉案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的时机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布的时点高度吻合。此外,为逃避监管,佘鑫麒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进行交易,而身份证所有人实际于2000年前后就已去世。在交易结束后,佘鑫麒于2007年7月19日还更改了该账户的代理人身份。因此,虽然佘鑫麒不承认实施了交易,却无法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的证据。因此,这些“环境证据”足以证明佘鑫麒是当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笔者以为,这是证监会加强对内幕交易监管的一次重大进步,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具有积极意义。而且,“环境证据”的引入也是证券司法向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如果以后能在内幕交易查处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不过,认定内幕交易,只是查处内幕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认定内幕交易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进行严惩。特别是在目前A股市场内幕交易非常猖獗的情况下,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关键还在于对内幕交易从严从重惩处。而在这个问题上, “佘鑫麒案”显然存在不足。

“佘鑫麒案”涉及到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两项违法行为。但最终的处罚只是对其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70346.96元、同时市场禁入3年。仅就罚款而言,仅就对内幕交易的查处,《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就明确规定,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证监会对佘鑫麒的罚款仅为其违法所得的1.2倍,接近处罚的下限,这显然不利于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而要提高监管的震慑力,切实打击内幕交易,则有必要按《证券法》规定的罚款上限执法,即执行五倍罚款,笔者以为应对“佘鑫麒案”作出罚款70万元的处罚。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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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皮海洲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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