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房贷新政在执行上不应有缓冲期
2010年04月22日 08:39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已向银行传达了关于立即执行二套房贷款新政策的精神,但各银行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差异,因此会存在短时间的缓冲期,但要求银行尽可能地缩短缓冲期。(《京华时报》4月21日)

以本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为标志,楼市调控进入一个新阶段。中国银监会、住建部以及部分地方政府立即贯彻落实中央调控精神,出台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总体来看,各个方面对落实中央楼市新政是积极的。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及一线城市、商业银行在执行新政上已经出现步调不太一致的状况。比如,15日公布了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的消息后,16日中国银监会就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新信贷政策执行。但是,直到现在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仍未接到总行执行新房贷政策的通知。无奈,中国银监会又于20日下发通知要求银行立即严格执行新的二套房贷款政策,并为一些执行较慢的商业银行开脱,说“存在短时间的缓冲期”。

笔者认为,这个缓冲期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存在。这次更加严厉的房贷新政重点在于抑制投资投机购房,第二套、第三套购房贷款是信贷调控重点。而针对第二套住房贷款,2007年底中央已经出台了首付提高到40%的政策,商业银行在执行上只是调整一下比例而已,应该没有什么特别困难而需要缓冲期的。同时,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明确指出,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这明显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比例、利率清晰明确,各家银行立即执行就是了,根本没有必要设置一个缓冲期。

银监会指出“各银行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差异”,充分说明房贷新政在执行上已经出现打折扣的情况。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目前应该做好两件事情。一是监管部门一定要下大力度监督商业银行不折不扣、立即执行房贷新政,对消极抵抗者一定要采取强硬措施。二是要对这轮史无前例的楼市调控重拳挤干楼市泡沫后显现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并迅速采取保全等对策。监管部门要进行房贷风险压力测试,商业银行要迅速对开发商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排查,特别是对于炒房客的投机性贷款以及投资性购房贷款进行彻底调查摸底,做好楼市下降可能酿成不良贷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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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亮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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