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远:让土地的利益清晰起来
2010年02月08日 07:30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陈宁远

《中国国土资源报》2月3日报道,根据国土部2009年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结果,2009年全国土地供应总量大幅增加,为31.9万公顷,同比增加了44.2%。同时,土地出让总价款也大幅增加。土地出让总价款约1.59万亿元,同比增加了63.4%。

这个数字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看待,都可以用过度的“土地财政”来总结。因为这两个增速,明显超过了中国经济总量“保八”的增长速度。即使依然保持着全球最高增速的财政收入,与之相比也相形见绌——2009年1-11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63393.1亿元,仅增长9.2%。

当然土地收入不是去年才异军突起的,而是有几年了。对于土地出让收入占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的过度和过快增长,有很多分析和评价,大部分说到最后,都把土地出让和房价高企挂起钩了。虽不无道理,但这种容易吵架,且讲不清楚是非曲直的、价格预测似的分析,无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在中国土地利益到底应该是谁的。

尽管按照11年前(1999年)执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可以认为土地交易的处置权是政府的。但权力和权益不是一回事,对政府而言,在巨大的土地利益面前,尤其必须把权力和权益区分开来。

现实之中,地方政府已经成为目前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人,不能不让人忧从中来,担心这个11年前规定的第二条,是否完全合理?因为只有政府才有依法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力,而现实之中政府成为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人,是否意味这个唯一的权力已经太膨胀了?

要是分析这次国土部公布的数据,也许这个膨胀已是事实了。因为这次公布的数据,不仅意味着土地量和出让金额的大跃进,还意味着自由处置土地权力的大跃进。

2009年全国土地供应总量31.9万公顷是这么组成的,其中进入市场交易的土地出让总面积为20.9万公顷,同比增加38.3%——这算是市场交易行为,有卖有买;但划拨供应的土地11万公顷,同比增加了七成(增速是前者的两倍),占土地供应总量的34.4%,这难以说是交易,而就是行政权力下的土地处置。

国土部解释说,因2009年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比例提高,所以划拨用地比重提升明显。

这就是说政府除了可以出让土地获得收入之外,还可以把土地作为一种无偿的投入,投入到所谓的基础设施或者民生的工程之中,这很让人糊涂。别的不说,铁路、公路现在大部分都是公司化商业运营的,土地划拨了过去,怎么核定资产权益呢?政府是出资人,这没有错。政府无偿拿出地来,做这些基础设施的股东,然后市场化运营,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

这表明政府除了可以卖地赚钱,还可以用国有土地做划拨性的资产,成立巨无霸的公司赚钱。但这个逻辑是紊乱的,因为形成了不同的交易标准,在多标准的情况下,土地的交易价格怎么可能是公平的市场价格?问题远不止于此。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第二条,中国的土地是公有制的,但却有两种不同的公有:一曰国有,二曰集体。现实之中,这两种土地在市场上交易,也有不同的两种体系。从地租的角度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地租市场,也是完全不同的地租价格。国有土地是被政府高度垄断的市场,而集体土地却是被限制交易范围的市场。这两个市场的差异相当绝对,客观造成了我国土地流转极度不公平。要么价格畸高,要么价格偏低。

最典型的现象,就是随着中国城镇化的进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变成了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而哪块地是城里人的,哪块地是乡下人的利益分化,完全听命于政府规划。如此不同的,且只能为市场提供有限使用权的土地,其对国民财富的效应并不直接,也就是说土地利益和国民没有多少直接关系。

我们就拿70年使用期商品住宅来说,从开发商拿到土地开始建设到交给住户,这中间少则两年,长的甚至五年十年。一个70年的使用期其实是不能保证最终消费者的70年权益的。而政府和开发商则拿走了该拿的各种利润,这是中国地产市场最大的不公平所在。何况不足70年使用期的房产还要进入二手房市场交易,假如第69年购买的人,是不是他只拥有一个空中楼阁?

其实没有明确所有权的土地,都无法从本质上保证土地使用的长期和稳定,这应该是一个生活的常识。使用权是建立在所有权完全明确的基础上的,这是所有地租的基础。无论是国有土地挂牌招投标出让,还是私人的房子出租,没有所有权明确的归属,就不可能有使用权的确定。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谁的土地都不知道,那么想去厘清这里面的财产属性,说出利益是谁的,也就无从下手。

如果有人一定要根据《宪法》说,土地所有权当然是国家的,这个是原则,无人反对。但是否可以接着反问一句,土地是国家的,而国家是谁的?答案很清楚,应该是国民的。所以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也应该很直接——就是国民应该拥有清晰的土地所有权。如此规范了之后,土地的利益就可以清晰起来,虽然还在国家名下。

(作者系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陈宁远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