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尤需融入民间共识
2010年02月04日 08:16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杨 鹏

近日,传说中的《住房保障法》终于进入公众视线。据报道,几位专家向外透露了《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展与部分内容,比如,其中明确了公众居住权;拟规定若政府保障不力要问责;拟规定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不过,从目前已有的信息来看,尚处于内部讨论稿阶段的《住房保障法》,

并不能让人满意。

首先,一部法律,一定要有明确的立法目的,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确是现阶段民生难题之一,“法案第一条就提出要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采用的基本手段为廉租及公共产权”。很明显,该法立法目的与指向更倾向于保障性住房,这在一部以“公众住房权”为亮点的基本法里面,若有意屏蔽了商品房这个住房供应的主流,名为“住房保障”,实则一头扎进保障性住房的沙堆里,那么,“住房保障”就难免言过其实。

其次,以保障性住房而言,即要致力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但是,据起草者之一王振民教授透露,“目前已经明确的是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纳入到里面,正在研究是否纳入公租房,但暂时不考虑限价房”。如此一来,虽然无法预言最终的法案中要如何界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范围。但至少,现在可以这样说,一方面公众希望商品房价格回归理性的“住房保障”是不能得到兑现了,而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本身因为不可避免的各种腐败却备受质疑,进而,可以说,这部《住房保障法》既不是兑现“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法》,也不是涵盖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法》,那,权且叫做《部分保障性住房法》好了,或许,立法,只是将争议中的保障性住房予以明确、规范,而如果无法杜绝其间的腐败行为,那么,这部法律将极可能沦为一部“恶法”。

当然,这部由住建部、清华大学、深圳住房保障中心三方参与起草的,尚处于讨论稿阶段的《住房保障法》,现在还无法断言其最终的面目,但其中部分的“拟规定”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和价值,既然明确保障公民居住权为“核”,那么,专家意见固然重要,进行相关的立法,就没有理由背着群众;否则,弱者的声音会无形中受到压抑,尤其是在房地产博弈格局中,他们总是处于弱势一方。现在,最需要的是,首先要把他们的感受和诉求传递给立法者。

需要指出的是,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保障,治理商品房市场,同样也是住房保障,在错综复杂的房地产利益格局下,解决住房问题,矛盾与阻力重重。但必须要承认,百姓对于房价的感同身受才是解决问题的驱动力和出发点,任何致力于此的努力都不能对百姓的压力假装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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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 鹏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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