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德政:小产权出生证应谨慎放行
2009年06月01日 07:56华商网-华商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田德政

5月21日,深圳市四届人大会议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其中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外,符合确认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产证。(5月31日中广网)

小产权房从一出生,就“名不正言不顺”,但在大量而急迫的住房需求之下,虽然小产权房是没有准生证的“黑孩子”,却无法阻止其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生。

近些年来,尽管政府也想尽了办法推出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但是远远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要求。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遇而不可求的情况下,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成了一些亟待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的无奈选择,他们的经济情况决定其只能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各种以集体组织名义兴建、或是农民自行建造的小产权房,在全国可谓数量庞大。据统计,我国住宅总量在186亿平方米左右,其中高达66亿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属于小产权房,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而在深圳,这种情况更为突出。2007年深圳市住宅调查显示,深圳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逾3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将近全市住房总量的50%。

小产权房的存在是历史问题。只要人为割裂的城乡二元体系继续存在,城乡土地市场未能实现一体化,那么小产权房就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面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深圳市将在对其甄别后,加以合法化,这不但可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压力,而且可适当地平抑部分房价。让居者有其屋,这是任何一个有作为的政府的基本目标。对于民众的住房基本要求,政府要做的应该是引导而不是“扼杀”,要使其从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规,走上制度化的渠道。

但在对小产权“准生证”发放上,当谨慎行事,不能给以后的非法开发留下任何的由头。由于小产权房的历史原因、存在形式、购买人员等复杂多样,因此,对所有的小产权房都一律合法化的做法显然不太现实。同时,任由小产权房无节制的增长,可能会对土地资源造成严重浪费。

基于此,对于小产权房如何走合法化的道路,一方面要兼顾民生需求,另一方面应防止小产权房继续违法再生。对于已开发而未建的小产权房,可直接确认为违法并立即叫停,恢复土地的本来用途;对于已建未售的小产权房,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确认为违法并加以拆除;对于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房屋质量达到居住安全要求,则需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利益,补交相关税费以后,由国家确认其相关权属。

此外,政府是否可以借鉴经济适用房的回购模式,通过制定一定的标准对小产权房进行收购,这样既可以保证持有者利益,也能够增加政府保障性住房来源。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减轻国家政策调控的压力,还有利于分流城市住房的需求,同时也给新农村建设注入了资金与活力,从而达到一举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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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德政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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