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的刑事和解疑似“花钱买刑”
湖南省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驾套牌车撞死两人。李丰国离开现场近8小时后投案。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李丰国对事故负主责,但并未逃逸。死者家属称,遭遇被迫刑事调解。(5月27日《新京报》)
肇事后离开8小时不算逃逸?开套牌车不违法吗?这位副局为何如此阔绰,出手就能赔偿65万元?交警执法依据是什么?最值得关注的是,死者家属是否“遭遇被迫刑事调解”(又称“刑事和解”)?
26日11时许,死者家属同意签署刑事调解书后,李丰国分别赔偿给两位死者的家属35万元和30万元现金。有死者家属表示,警方在案发后要求家属不追究李丰国刑事责任,并称只有同意刑事调解才会下达责任认定书。
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李丰国撞死人一案中,死者家属同意刑事调解,是在警方以“下达责任认定书”为条件的背景下签署调解认定书的,这其中充满着要挟的意味——以“绑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式,要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违背了刑事和解所要求的“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这种被“绑架”的刑事和解,疑似“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息讼的需要、使社会有限司法资源合理有效分配,但若运用不当,却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空间和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李丰国撞死人一案值得湖南省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重视:交警有否滥用职权?刑事和解中有无猫腻? (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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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义昆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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