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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岂可要挟家长
2009年05月29日 08:05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 议论风生

重庆市铜梁县公民逯元红交了9000元“教师节慰问金”后,孩子就读上了条件好的巴山实验一小。逯元红后来就此通过电视台向教育局进行了投诉。教育局长赵品银对该投诉的答复是,“教师节慰问金”系家长自愿缴纳,若确定所交的款项是赞助费,家长可以退钱,但学生必须退学,因为不符合就近入学的条件。(5月28日《新京报》)

变相收取择校费,本无甚新闻价值,因为这种现象实在普遍,但该校为收取择校费,居然弄出了一个“教师节慰问金”的名目,真是雷人。字面解读该名目,即为明目张胆地强迫学生家长借教师节之名为学校送上大额红包,来换取在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的资源,不知道学校老师在开取该名目收据时有何感想。

我最不能理解的是教育局长对家长投诉的答复。“择校费不能收,但退这笔钱的同时,学生也不能在该校读书了”,弦外之音是,只要不要求退费,学生便可以在该校继续学习。这哪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像是学校对学生家长的一种答复,简直就是加害方对受害方进行的要挟。如此执法,违法行为怎能得到遏制?

有关专家指出,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不能老盯住家长的腰包,不能只是有钱的孩子才能接受优质教育,而无钱人的孩子只能接受质量较差的教育,否则有悖于义务教育平等性、公正性原则。希望有关地方政府在出台禁止教育滥收费的法规政策时,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既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学校明确责任,也对教育主管部门对投诉不作处理明确其后果,只有这样,国家的法规政策才不会成为纸老虎。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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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昌松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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