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椿桦
湖南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近日驾套牌车撞死2人。案发后,李丰国离开现场近8小时后投案。交警认定李丰国对事故负主责,但并未逃逸。死者家属称,交警主导私了,强迫他们刑事调解。(见昨日《新京报》)
案情本来非常简单——副局长撞死了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就结了吗?但处理事故的过程,却不得不让人担心,这起简单的官员撞人案背后会不会有更多人在操控法律。
平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徐麒麟说,案发后李丰国找朋友到现场处理,不是逃逸。这就奇怪了——离开8小时之后再回现场,既延误了救人,又让酒精测试无法进行,这“不是逃逸”是什么?
再说“找朋友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交警的法定职责,与副局长的朋友有何干系?找朋友之意恐怕不在“现场”,在乎“幕后”矣!而被找的“朋友”应当不是一般人,并且似乎已发挥了重要作用。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副局长背后的这层私人关系值得深究。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撞死了人,这类案件通常都属于公诉案件,刑事责任应交由检察机关追究,这类案件是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而私了的。根据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李丰国离开现场8小时,以及使用套牌车,这两个情节都涉嫌违反交通法规。这意味着,无论副局长撞死人案件是交警主导私了,还是家属自愿私了,都是无效的。如果交警存在褊袒肇事者的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追究。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处理此案的交警苏建龙称,李丰国赔偿金额高达65万。26日11时许,两位死者家属分别领到李丰国的35万元和30万元现金。副局长如此果断地拿出65万元现金,很容易让人引发某种联想。虽然我们尚未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当地纪委既然已经介入此事的调查,就不能只查其中的处理环节,同时有必要顺藤摸瓜,查清有无权钱交易及腐败情形。
综上所述,副局长撞死人中的“私了”处理,严重伤害了法律的面子,唯有严查,方可为法律挽回一丝尊严。从过往的“私了”案件来看,由于舆论的高度关注,当事官员大多被“公了”了,但帮助当事人“私了”的官员则几乎毫发无损。这就难怪,太多的官员乐于在幕后充当交通肇事者的“热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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椿桦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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