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圆明园流失文物在法国拍卖,中国有民间团体进行追讨,但我国政府并未主动提起诉讼追索这些流失海外的文化财产。据不完全统计,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总数至少在1700万件以上,远超我国本土博物馆藏品总量。这些文物我们当然应尽力追回,但其中也牵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诸多法律问题,还关涉我国的外交大局以及历史政策的延续问题,所以应保持清醒头脑,对相关问题有明确认识。
我国政府是海外流失文化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有媒体报道,有律师团以相关政府部门不愿作文物追索的原告为由,找到所谓 “爱新觉罗宗亲会”出面作为原告而进行诉讼,“因为当年的圆明园是皇家园林,国宝铜兽首当年属于皇家所有。”虽然文物原属皇家所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对于封建贵族以及有关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国有化和征收,包括已经流失海外所有的原属封建贵族的财产已经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这种国有化的法令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外国也具有法律效力。原国民党政府被推翻后,其在海外的使馆、领馆等财产自动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就是这个道理。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国法院判决认为目前追讨文物的原告主体不适合。所以,如果国家有意通过诉讼追回流失海外的文化财产,原告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他均为非法。
然而,我国政府不宜提起类似诉讼。第一,法律障碍很大,胜诉可能性很小。对于文物原属国来说,索回文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公约和文物拍卖国的法律。就国际公约而言,涉及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虽有十余个,却很不完善,整个规则体系只是框架性的,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而通过拍卖国法律进行追索,则面临国际私法上的诉讼时效等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目前国际上所有有关文化财产返还的案例中,仅有一起意大利政府诉美国收藏者的案例获得胜诉。考虑到我国政府进行这种跨国诉讼的精力与能力,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追索,得不偿失。
第二,我国政府主动提起诉讼有可能引起国外对我们的恶意诉讼。我国政府采取绝对豁免的立场,即中国政府以及代表中国政府行事的人以及财产完全免除外国法院的管辖,否则即为对我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但国际法中有一条普遍的准则,即享有豁免权的国家如果主动起诉或应诉将不再享有主权豁免。倘若我国政府主动提起诉讼,即意味着豁免权的丧失,会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一些西方法官还可能将不相关的案件合并审理,例如将人权问题、西藏问题等与文化财产返还案件挂钩,给我国外交造成政治压力。
第三,跨国诉讼费用高昂,程序复杂,牵扯问题敏感。西方国家一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都极其高昂,诉讼难免聘请外国律师,也难免告知其我国相关立场,甚至国家秘密等情况,风险很大。
所以,关于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我们只有采取外交与法律相结合的手段。在法律上,有关的文化财产流入国,必须承认我国国有化法令的有效性以及我国政府是这些文化财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主体。这是我国主权的必然体现,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在外交上,一些文物流出国,如中南美洲国家、意大利以及柬埔寨等11个国家已经与美国、瑞士等文物流入国签订了双边协定,以限制和禁止该国文物向美国和瑞士出口,并且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一旦文化财产失去市场价值,采取合理补偿的方式就相对容易将已流失的文物收回。我国目前也可借鉴类似办法与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签订类似双边协定。
另外,像意大利、伊朗、埃及以及伊拉克等文物流出国均面临我国类似问题,与我国有相同利益,因此在国际层面我们应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增强我们的声音和力量,与文物流入国进行集体博弈,以争取最大利益。
原题:不宜提起诉讼追索流失文物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作者:
谢新胜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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