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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晟:允许试错必须有法律兜底
2009年01月04日 09:58荆楚网 】 【打印

1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1月3日新京报)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摸着石头过了30年的河,就是走过了一条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在“试错”中前进发展的道路。但重庆仍要特别制定鼓励试错的条例,一则说明当地创新的胆量还不大、工作力度还不够,二则说明创新的氛围还不浓、环境还不宽松。而从全国来看,又岂止重庆如此,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重庆能提出来,并积极加以探索解决,本身也是吃螃蟹之举,值得肯定。不过,建立这样一种“容错”机制,能否如报道所言,起到“免除促进开放工作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开放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则仍须观察。

毕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人们的思维是具有惯性的。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深厚的“成王败寇”思想积淀的国度,欢呼最后的胜利从来重于享受奋斗的过程,怕成枪打的出头鸟和先烂掉的椽子成为普遍的忌惮,因此,对于多数领导干部来说,宁当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不愿冒创新之中隐藏的风险,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必然成为第一选择。

如此说来,要建立起真正管事、顶用的试错机制,让所有领导干部敢闯、敢冒、敢为人先,《条例》只是提供了可能。要最终变成现实,还得有一套东西来保证。比如,政府的诚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已经具有了法律意义。说到底,领导干部敢不敢试错,必须用这部法律的严格执行来兜底。我们不怀疑重庆通过制定《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推进开放的诚意和决心,但想想颁布不久的“禁塑令”的命运,想想《教师法》面前尚须国务院专门研究解决教师的工资,年年都要下发一次的严禁借用年节公款送礼的文件,很多人也许就会气馁。

“我国缺的不是法而是法的严格执行”,这是一句人们经常说起的老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听起来总有点稻草人的意味。口口声声制定的法律意义很重大,但执行中又流于形式,甚至带头违法,也算是对一些领导干部的真实写照。这样的法治环境当然难以催生出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即使有《条例》的尚方宝剑在手,人们又怎么敢大胆试、大胆闯,去试错呢?

当然,凡事在于人谋。重庆作为综合改革试验区,本身就肩负着为新时期改革“趟出一条血路”的使命。以对话解决出租车罢运、严打各种黑恶势力等等事件来看,既有耳目一新之处,也让人颇受震撼。在别的地方解决不了的,也许在重庆就能很好解决。对于《条例》的命运如何,能否在“容错”的机制下,使扩大开放有一个大的进展,我们不妨乐观其效!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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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如晟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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