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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政府“试错”需设前提
2009年01月04日 09:57中国网 】 【打印

作者:张永琪

今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特别设置了容错机制,允许政府促进开放“试错”。促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凭此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月3日新京报-重庆立法允许政府“试错”)

允许开放“试错”,是一种宽容,一种姿态,其前提是鼓励开放创新,探索摸索前进。这就如同人们常说的那样,允许改革开放犯错误,但不允许不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犯了错,只要不是主管故意,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就不要太与其过不去。而不改革,不开放,不探索,加快发展就等于是句空话,这才是真正的错,容错机制就不会对他们网开一面。

但是,允许“试错”不是纵容错,更不是耸容错。“试错”出错不是主观故意。而纵容错、耸容错则是明知会出错,甚至出了错,也不予追究,甚至曾受到鼓励。要使“试错”在实行中不走调,不变味,就需走出认识上的三种误区,从正确的层面上理解它,而不能各取所需曲解它。

首先,不要把允许“试错”视为明明知道会出错,还要有意去试。允许“试错”是一种策略,是上级对下级出错后所采取的一种冷静态度,以防挫伤开放创新者的积极性。而有意“试错”,则是知道在很大程度上会出错,但还是坚持去试,将成功几率降到最低程度。这种态度危害性很大,甚至还存在着危险性,非但不能允许,还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以防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其次,不要把允许“试错”视为鼓励其试错。允许“试错”出现的错是被动的,无奈的,是对已经出现错误的正视,但并不是对错误的承认或认可。但若把允许“试错”视为鼓励其试错,这是对容错机制的曲解或误读。容错机制的实质是鼓励相关人员大胆去试,大胆去闯,“试对”才是其根本出发点。而把允许“试错”视为鼓励去试错,这便改变了“试”的动因,只会催生或导致大量错误的出现。

再者,不要认为既然设置了容错机制,就说明“试错”了反正不追责,不要紧,就轻举妄动,不顾后果去试,以致以错对错,一错再错。其实,容错机制并不是对错误的一概容忍,而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容忍。这就是,“试错”程序符合规定,未谋个人私利,才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反之,我自当先,好大喜功,铤而走险,“大胆吃螃蟹”不是为了民众利益,而是为了个人争名夺利,出人头地,对其,容错机制非但不能容忍,还要根据其错误的性质,毫不留情地对责任人给予惩处,好以儆效尤,产生震慑作用。

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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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琪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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