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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不能对故意式错误宽容
2009年01月04日 09:57中国网 】 【打印

作者:卞广春

今后重庆开放工作创新有了容错机制的保障,免除促进开放工作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开放工作的积极性。1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规定,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1月3日《新京报》)

改革与开放工作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以新办法、新措施、新政策应付和解决之。有人做过的,在法律上有规范的事情,我们很容易找到相应的依据,以约束或规范我们的开放工作,谁错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必然要求;而法律法规无规定,其他地方又没有可借鉴的经验与教训,“容错机制”无疑能有效鼓励勇于创新者的开拓精神,对可能失败的变革和创新有积极的意义,因为束手待毙与墨守成规,也不是一个合格领导者应该具备的品质。

但是,允许“试错”还是要避免“故意”犯错。决策错误的性质和种类有很多种,有的领导者,特别是重要岗位,有决策影响或“拍板”权的领导,在做出重大决策前,不学习、不调查、不研究,一时兴起,草率从事;有的容不得别人的意见或建议,特别是容不得平时与自己意见不一致者说话,逆流而上,以“一日权在手,就得令来行”显示自己的权力与威信;有的在决策以后或政策实施过程中,缺乏跟踪,明明知道已经错了,也不纠错,一意孤行,使本可避免的小错最终酿成大灾……这些一定不能划入“容错”的范围。否则,鼓励“大胆地吃螃蟹”,就将变成允许大胆地犯错误,拿纳税人的钱开心,不把纳税人放在眼里了。

还有一种情况,极个别领导人犯错,程序上合法,决策者暂时也没有谋私利,别人觉察不出。比如,在招商引资、招标投标中,在“入围”条件上做文章,按照意中人划杠子,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或流失。这种行为被“决策失误”的幌子所掩盖,其行为较为隐蔽,安全性较高,查处不易,背后仍然难以避免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

重庆市的容错机制本身,也是一种开放,容错之容不是无条件的宽容。应该区别不同情况,看决策时,是否确实有利于开放,有利于经济,有利于公众利益,分清“故意式”错误,并对应该正确决策却故意犯错的官员作出惩处,以维护百姓利益和法纪的严肃性。

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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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卞广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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