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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聃:先赋公众“疑错权”再行政府“容错法”
2009年01月04日 09:56北京青年报 】 【打印

今后,重庆的开放、创新有了“容错机制”的保障——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允许政府“试错”,既是经济开放过程中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需要,更回应了现实语境中一个重要的体制性问题:在健全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尚未形成的前提下,倘若用制度设计的方式给予官员以“试错”权,刺激决策者成为“敢吃螃蟹”的官员,必将减少“太平官”、“庸官”,继而提升行政效能、促进地方发展。因此,需要对重庆市的“容错法”表示赞赏。

但必须意识到,“容错法”要在实践中取得正向的预期效果,有一个前提不可或缺:那就是刚性的外力监督与纠错机制。尽管“容错法”给予“容错”以两道“紧箍咒”——程序正义、不谋私利,但这种政府体制内性质的约束显然并不能完全保证“容错法”目标正义的实现,还需给公众以监督权和纠错权,才能更全面、更及时地为“试错”纠偏并预防“试错”过程中负向举动的萌生。

这样制度前提,是基于“容错法”本身存在的制度后门所提出的。不难想象,现实中的“试错”还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是契合行政程序,实际却是为追求政绩的“瞎折腾”,二是不谋私利,然而借“试错”谋求部门利益。引入公众监督,赋予公众对政府“试错”行为的全程监督权、意见表达权与责任追究权,能够到位地堵住“容错法”自身的制度漏洞。

给予“试错”以外力监督与纠错机制,也是责任政府的应然之举。改革开放需要容错机制,也需要纠错机制,这样才能在决策错误发生后及时进行修正,使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在推行“容错法”的同时引入公众监督,实际上就是“纠错”机制的一部分。让公众拥有对政府“试错”的评价权,并保证其意见渠道的通畅,可以让政府以此为参照体系,修改或完善行政决策,使“试错”行为实现效益最大化。

先赋公众“疑错权”,再予政府“容错法”——要实现“容错法”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必须将对“试错”行为的监督权、考评权、反馈权以及纠偏权,部分让渡给公众。使公众、审计部门和新闻单位在权力保证的前提下,能对政府“试错”行为进行合理质疑、全程监督、及时考评、多渠道反馈并迅速纠偏,为“容错法”的探索精神切实护航。

重庆出台“容错法”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彰显着开放的勇气和决心。在此基础上,如能引入公众的力量,让“容错法”的实施更完善与成熟,则更让人欣喜。

(湖南 市民)

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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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聃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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