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免除促进开放工作创新者的后顾之忧,重庆在立法促开放时特别设置了容错机制。全国首个促进开放的地方法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1月4日《新京报》)
诚然,世上没有天然生成的创新之路,要踏出此路就需"试踏"。当前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领导不作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声不响数年光阴耗过,啥也没干的官场现象不鲜见。重庆这种敢"试错"的精神风范,无疑是吹进这池平静湖水里的一缕时代劲风,这值得赞赏与推崇。但仍有两个核心前提难以绕过:一是当前我国的"试错"的官场生态尚显紊乱;二是公权与私权在"试错"领域存在区别。
先说大胆"试错"的现实生态。坊间民语曰:"国家法令出不了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官人"可以将"可以试"发挥到极至。国家未明令禁止的行为,勿需你的立法鼓励,一些官员当然会去试,且会试出一股"牛劲"来。如有的地方政府介入房市,查房老板大降房价,未经纳税人同意去掏公款补贴购房,国家当初的确未明令禁止,一些地方领导在市场监管与土地流转过程中,无法抵挡利益与政绩的双重诱惑,便搀起裤子一脚踏进"利益泥沼"中难以自拔。
而对那些明令禁止不准的行为,一些公权者一样可以"地方性变通"去大胆地"试错"。这方面的实例颇多,就拿公车乱配来说吧,1981年6月中直管局、财政部等制定的《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和用油定量包干的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按每人配一辆小轿车",之后再未出台全国性的公车配备新政策。城市中的数百万动辄几十万一辆的高级轿车是咋"变通"成的?所以我们不用担心官员突破"禁令"的技术水平,惟恐因为这法规护航的"试错"机制,一些官员想出的变通奇招会搞得监督者疲于奔命。
再者,公权与私权对"可以试"的法律释义不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是,公权须得到许可方能执行,法无明文不可为。公权是人民赋予公仆手中的公共服务工具,无明文规定能做的就不能做,去做就是违规和越位,因试而错并酿就损失就应担责;但对私权来说,由于其权力的个体天然性,法无禁的就可以做。况且人和法律之间还存在较大的空白,需要什么来填补呢?那就是人类内心深处的道德法则。对公权来说,这种道德法则的要求理应高于公民个体。
一言以蔽之,作为公仆,理应对公权的"可以试"保持敬畏之心,应明白国家法令与地方性法规的更新与制定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愈如此,公权愈应有使命感。汉密尔顿说过,公权力好比一条河,当河水保持在河界内时既美丽又有用,但当河水溢出河岸而成为奔腾的激流无法遏制时,它就会摧毁一切,无论流至何方,都会造成破坏与荒凉。同样,虽国家暂时未有明禁不可为,但我们更应防止公权溢出河岸甚至奔腾到无法遏制的局面发生。况且,公权的这个"未谋私利"可免"试错之单"难以界定。(周明华)
作者:
周明华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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