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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破产案:公众危机处理的法治意义
2008年12月26日 08:17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

李季先

自三鹿奶粉事件事发到多方寻求重组,再到眼下看似不可避免的破产清算,三鹿公司终于在银行债权人、供货商、员工、受害者等利益相关人的讨债声中颓然坍塌。据《第一财经日报》昨日报道,三鹿集团已经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一切工作正在按法律程序进行。

尽管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离三鹿正式破产还有一段距离,也不等于三鹿真的破产(是否真的破产还需要法院下一步的破产裁定),更不同于英美法系的“破产令”,个别媒体乃至持有三鹿43%股份的外资股东恒天然也对此有所误读,但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接受2007年6月1日起刚施行的新《破产法》规制,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三鹿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公众、债权人银行、员工、问题奶粉受害者等所有利益攸关方来说,不啻是先前游戏规则的根本改变。一方面意味着政府主导三鹿重组的既有游戏规则模式的改变,意味着法院取得三鹿破产重组的主导权,任何三鹿破产将优先赔付代理商等非法定优先位债务人的做法将会被法院禁止;而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就是意味着三鹿今后的破产、重组将会严格在法律的轨道上依法行事。譬如,在指定管理人问题上,公开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适格中介机构间选拔破产管理人,而在破产财产分配上,除支付破产费用外,将执行《破产法》关于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保、公益债务的规定,并且更加透明。

不过,这些还不是三鹿破产案展示的最主要意义,因为就其根本而言,在新《破产法》施行后,三鹿并不是第一例依照该法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也不算是最大的一件。三鹿破产案之所以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在于它的公众危机公司地位,在于它本就背负的除一般债权人外的数以万计的因致人损害的“侵权之债”的特殊债权人的存在,正是这些导致了三鹿的“公众化”危机,也成就了它作为公众危机公司破产的示范意义:危机公众公司能否选择破产,破产后如何认定公益债务,受害人基于侵权理论提出的索赔能否被认定为“公益债务”优先清偿。

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新《破产法》施行后国内第一家公众危机公司的破产,三鹿的破产被赋予了更多的期待。破产之路才刚刚开始,剩下的包括三鹿能否被正式裁定破产清算,三鹿未决诉讼或潜在诉讼的处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的分类认定、临时召回奶粉供销商损失的定性,以及奶粉事件受害人在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国家救济等,其操作难度和广度都远远超过了以往大多数破产清算案。这既是难点,也恰恰正是该案的亮点,更是三鹿破产案的意义所在。

更进一步说,三鹿破产案实际上提供了一种解决公众危机公司困局的最后解决办法,它并不是最好的,甚至与破产重整相比,它都是一种相对糟糕的做法;但它的提起并最终进入破产程序,至少说明,在新《破产法》正式施行以后,有了一种比以往行政主导更透明、更法制化的危机公关解决之道。而这,如果能最终依法、阳光化审理,无疑将强化这种示范效应,并明晰公众预期,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起到防微杜渐之效。

(作者为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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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季先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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