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12月21日新华社)
若从绝大多数义务教育学校的现状来看,这一《指导意见》如冬日暖流,在金融危机笼罩之际显得格外温情。若从法律实施和法治建设的应然来看,《指导意见》见证了法治的失范与法律尊严的跌落。所谓"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这在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第25条中有着明文规定。除此之外,《教师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自《教师法》施行以来,这个纸面上的"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能否走上地面,一直为教师群体所期待。14年中,关于保障教师工资福利的法律、法规以及林林总总的规范性文件没少下发过。就在两年前,准确地说是在2006年9月1日,《义务教育法》又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如此高位阶的法律规定,却偏偏在现实中不抵一纸行政规程甚至某些地方大员的金口一言,教师待遇仍普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待遇。在教师权益持续被侵害的同时,法律也在持续受辱。
事实上,"不低于"这一规定本身就意味着人为区割了两个不同的群体。在平均工资水平上将公务员与教师相比较,同时还间接认可了公务员在优惠上优于教师的现实。否则,为何不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当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至于"工资"一词其实也大有意涵。如果将"工资"仅仅理解为工资表上的"基础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补助等),可能教师与公务员之间并不会相差太远。问题恰恰在于,公务员的高福利并非表现在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而更在于公务员的各类"隐性收入"和"隐性福利"。比如"出国公务考察游",在很多地方已事实上成为公务员潜在的福利。而且,基于自身的利益驱动,掌握地方财政分配权的行政部门更愿优待保障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近日引起舆论热议的就有河南要给公务员增加300元补贴以及广东要给公务员提高住房补贴等事件。而在同一时间,河南和广东也都在进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清欠"工作。两个群体在权益保障上的不同待遇,不能不令人感慨万端。
当公务员的平均收入水平(而非狭义上的"工资水平")都还是一个不为外界所知的秘密,要"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本无从谈起。因而在我看来,保障教师待遇还在前引《指导意见》之外,在乎政府信息的真正透明以及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建立与践行,在乎教师工资保障能够和公务员工资保障一样列入人大审议的范围,在乎教师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方便地寻求司法的救济,在乎政府未能完整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理应承担的责任追究。
作者系高校教师
作者:
王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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