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徒望
近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据介绍,教育部门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事实上,早在1952年4月,教育部就已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又规定,对于那些经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而,现在的问题只在于,我们究竟该如何区别“合理”的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
首先,必须强调,我非常反感滥用体罚和过度体罚,但在我看来,惩罚是教育过程中必需的管理手段。任何学生不可能只在表扬和奖励中得到发展,教育需要爱心的宽容和感召,也需要惩罚的洗礼和磨炼。惩罚未必像论者所认为的一定是教师“黔驴技穷”的表现或者破坏了师生关系,而恰恰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当自身出现错误行为时,受到惩罚不过是尊重规则的一个内容而已。
只是,我们遗憾地看到,在教育教学规则方面,对于学生来说,他们认为这是老师的“规定”,是外在于学生自身需要的东西,而对教师很少有同样的约束;并且它往往只规定了义务,而不说明权利,而且从不说明当违反或者不履行义务的时候自己所必须负的责任。
比如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学生的守则以及日常行为规范等等,都对学生的行为提出了详细的要求。然而,我们注意到,这样的要求似乎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也就是说,它缺乏对于学生如果没有做到要求将接受的惩罚的规定。比如,当他不完成作业的时候,应该说他已经是违反了契约,自然必须接受一定的惩罚,然而究竟怎样的惩罚才算是合理的惩罚,非常遗憾,我们没有看到相应的规定。又比如说,如果我们承认,当课堂沉闷、教学无启发性,学生的反抗行为应该被看作是身心健全的表现,那么教师又该如何对待学生的这种行为?
那么,具体如何处置,就只能依靠教师个人的理解,这样势必提高了教师与学生之间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往往导致了教师在惩罚学生行为上的随意性,当这种随意性与教师的情绪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过度体罚导致对学生严重伤害的事情,也就频繁发生了。
因此,我认为,要根本杜绝体罚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合理化惩戒的核心应该是让教师对学生惩戒的行为程序化和制度化。比如像美国教师运用体罚时,就有这样严格的程序:学生犯规——老师找一个见证人——命学生摆好姿势——老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这种旨在限制教师体罚的范围和程序的规定,或许可以避免学生的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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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徒望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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