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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京毅案启示:直面立法游说 防范立法腐败
2008年09月05日 08:26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打印

作者:杨涛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郭京毅的案由确实是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这也可能成为1949年后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过去,我们听说过行政腐败、司法腐败,但很少听说立法腐败。但在今天,这个问题已经显现了。这是因为,如今“立法游说”已是一个半公开的行为,譬如《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在华外资企业不仅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立法进程;而《邮政法》在修订过程时,上海多家民营快递公司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陈述自身的主张,意图影响立法。

今天我们面临的状况是,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利益集团已经开始组织起来,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游说”,腐败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郭京毅涉案就是一例明证;另一方面,我们还是不敢直面“立法游说”,认为它是资本主义的“洪水猛兽”,不愿提及“立法游说”,更不用说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因此,“立法游说”在畸形的发展中,立法腐败也伴生而来,令人猝不及防。

在西方,“立法游说”被视为是公民影响立法的正当形式。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的利益并非铁板一块,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就需要将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过程中。

在承认“立法游说”合理性的基础上,西方国家通过法律防范“立法游说”,以杜绝立法腐败现象。美国颁布了《游说信息披露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对 “立法游说”进行规制:其一是“游说立法”必须信息公开;其二是防止金钱的不当干扰。其中有详细的规范,此处不赘。

目前,我们的立法腐败现象虽不算严重,但郭京毅的涉案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警惕那些试图通过行贿受贿影响立法,进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腐败现象发生。我们要直面和正视客观存在的“立法游说”现象及其合理性,为“立法游说”建章立制,防范立法腐败。

原题:由郭京毅案直面立法游说防范立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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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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