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纠纷,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名职工在上班期间和一名包工头跑到工地上,公然对一位男子实施殴打,导致该男子受伤住院。另据了解,当日在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后,其与同伙还纠集一伙社会青年,乘着八辆的士车来现场意欲再次行凶;所幸的是,其行为被公安人员及时阻止。这名法院职工打人的时候还大声喊道:“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 (7月22日《中国江西网》)
一个法院的职工,竟然如此嚣张,确实出乎我们想象。本来,在法院工作,应该是懂法和守法的法律工作者,可现在我们分明看到的却是一个违法的“流氓”,不仅打伤人,还全然不将在场的公安人员放在眼里,甚至叫嚣自己代表“国家罗汉”。
“国家罗汉” 这个词我还是第一次听到,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将自己等同于 “国家罗汉” ,估计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来势汹猛”,让人乖乖听他的话。
一个法院的职工,为何能够如此嚣张?为何能够纠集那么多的社会青年?为何说打人就打人,就是公安人员在场也照打不误?依据常理,一个职工,即便是法院职工,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霸道,也不可能有如此的底气?我实在是怀疑,这个是不是真的只是法院的普通职工?
当记者向临川区人民法院寻问时,法院先躲避,躲避不过就说与法院无关。自己的职工违法了,怎么能说与单位无关呢?自己的职工上班时间外出打人,领导难道不管的吗?究竟是管不住还是不想管?
就是这样叫嚣自己是“国家罗汉”,上班外出打人的职工,他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深刻检讨,调到湖南人民法庭工作;行政拘留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芦某等人结伙殴打、伤害詹某等人的行为属情节恶劣,应拘留十天以上,可为何只是五天?
这位打人的“国家罗汉”,原来在法院执行局工作,这样的人怎么还能留在法院工作?
打人情结如此严重,受到的处罚如此之轻,无怪乎他要叫嚣自己是 “国家罗汉”了。
“国家罗汉”是谁培养出来的?应该有人出来负点领导责任了。
作者:
林卫萍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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