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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狂人”郝劲松的法治价值
2008年06月30日 08:09《东方早报》 】 【打印

陕西镇坪县农民周正龙去年10月3日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造假者周正龙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月29日新华网)这一真相的赢得凝聚了无数人的努力,就在这真相公布前的6月23日上午,素有“诉讼狂人”之称的郝劲松,就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陕西林业厅,要求公开相关信息。(6月23日《北京晚报》)

郝劲松打公益诉讼的行为得到许多人的赞赏,比如6月23日《扬子晚报》的一篇题为《事关公众利益就该像公民郝劲松那样“认死理”》的文章,就认为郝劲松的“这种较真和质疑,体现了一个现代社会合格公民所应具备的一种公民精神。正是因为有了郝劲松这些爱较真的公民,我们社会的秩序规则中才可能会少一些霸王条款,我们普通公民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公共管理部门也才能受到公众的制约,我们的社会才会在公民的质疑中进步。”

但是,有不少人对郝劲松的行为表示不屑,甚至认为有违法治精神。比如《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1期就刊登了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周训芳的《公益案还是法律闹剧》一文,认为郝劲松曾向国家林业总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消陕西省林业厅宣布发现华南虎这一行政行为等请求,是不当的。因为郝劲松并不具备申请人的条件,陕西省林业厅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国家林业总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既在情理之中,也无法律上的不当。因此,郝劲松提出的行政复议不具有法律意义,而是非常个人化的而且于事无补的情绪宣泄,且有为了提高他自己在媒体上的知名度而炒作的嫌疑。作为公民的郝劲松能做的工作是推动立法,而不是超前运用只停留在理论上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所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现实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实现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法律人都不能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现实中的法律,不尊重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不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去推动环境法治实践,那么,即使我们是在做我们认为神圣的工作,也可能会演变成法律上的闹剧。

我之所以将这一段话摘出,原因在于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在少数。但按照这种观点,公益诉讼就很难有生存的空间了,可见它是站不住脚的。

先来说郝劲松要求国家林业局进行的行政复议。正如我们所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发现华南虎和对虎照进行鉴定,的确没有针对某一个具体公民,按照现行的法律,郝劲松无权要求进行行政复议。不过,法治首先应是良法之治。现行的法律规定郝劲松没有申请资格,并不表明这一规定符合宪法,更不用说符合自然法。因为,像陕西省林业厅认定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是真相片,与郝劲松个人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却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机关自身不纠正,它的上级机关也不纠正,而公民又无权提出纠正,那么政府的错误永远无法得到纠正。因此,郝劲松的申请,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事情向良性的方向发展,而这正是法治社会所应该追求的目标。

那么,郝劲松要求国家林业局进行的行政复议是“不尊重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吗?答案也是否定的。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可以驳回公民对公益事件提起的行政复议,虽然不合理,但我们也得遵守,因为这是既定的法律秩序。但是,郝劲松要求国家林业局进行的行政复议,只是提出了一个请求,并没有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没有损害公权力,是否受理,由国家林业局自行决定。这怎么能说他“不尊重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呢?照此说来,每个公民在打官司或者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前,都必须研究好法律,只要可能败诉的或者不能得到支持的请求,都不能提出,否则就是“不尊重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如此,公民还敢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郝劲松的行为或许有为提高知名度而炒作的嫌疑,但是,只要有益于法治推进的行为,哪怕是炒作也是有益的,也是应当鼓励的。对于不合理的规定,周教授认为可以向立法机关建议,推动立法。但事实上,不结合具体事件提出的立法建议,不通过实践来证实法律的荒谬,立法建议是无力的,也很难引起重视。郝劲松用行动告诉我们,我们居然有这么一个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必须引起警惕,这就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从而能更有力地推动法律的修改。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我们一些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对于有关机关纠正错误仍然能起到相应的效力。比如郝劲松多次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都无功而返,但最终铁道部自己还是规定了春运不涨价,很难说郝劲松对此没有一点功劳。

在目前环境下,为自己的权利而不断进行诉讼的“诉讼狂人”有之,但像郝劲松这样的为公益诉讼而狂的人却少之又少。建设法治社会、公民社会,需要培育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郝劲松是少了,而不是不应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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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王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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