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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全额免税激发更大的捐赠热情
2008年05月16日 08:27红网-潇湘晨报 】 【打印

赵勇(江苏 媒体从业者)

汶川强震后,全国各地激发了空前的捐赠热潮,企业、演艺明星、普通公民纷纷慷慨解囊捐助灾区。当前邮政和金融机构已经免除了捐款的汇款手续费,很多通往灾区的高速公路也已经紧急免除了运送救灾物资车辆的过路费,一切为了救灾,为了救灾的一切,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但在这股捐赠救灾热潮中,对于捐赠的免税措施仍然有着不小的改进余地。一个很明显的遗憾是,捐赠全额免税仍未成为现实。

先来看一下我们对于捐赠减免税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还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

从这样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想要享受捐赠全额免税,只能是将捐款捐物送往特定的慈善机构。但我们都知道,既然是特许的慈善机构,其数量必然是有限的,其接纳捐款捐物的能力也必定是有限的。当此全民救灾的特殊时刻,所有机构、所有规定都应该尽其所能为救灾开通绿色通道,以焕发全民更大的捐赠热情,给予灾区更强有力的支持。因此,目前关于捐款捐物免税的规定实在很有改进的余地,以让全民的爱心无障碍地通行。

大灾难发生时,捐款捐物全额免税在国内国外都曾有过先例。此次汶川强震,受灾者众,救灾时间必然要持续很长,也就更需要全民的捐款捐物支持。在如此背景下,税务部门应该紧急修订捐款捐物的免税规定,全力释放民间爱心。具体来说,应当规定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捐款捐物都能凭捐赠收据无条件全部免税,而不应该再设置“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应纳税所得额30%”之类的条条框框。此外,应将免税捐赠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慈善组织(包括民间慈善机构),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国家特许的慈善机构。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为灾区捐款捐物,就不应该斤斤计较“免税待遇”,否则的话,爱心就已经打了折扣。这其实是误解了慈善的本意。慈善需要爱心,也需要一种氛围,税务部门为捐款捐物提供全额免税的待遇,其实就在营造这样一种慈善氛围。有人说,政府应该是最大的慈善者,捐赠全额免税的意义不在于政府少收了多少税,不在于为捐赠者节省了多少税款,更在于传达这样一种善意:政府部门时刻跟慈善者站在一起。而这样一种制度善意,也必然会激发更广泛、更持久的民间捐赠热情,为灾区争取更多宝贵的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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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勇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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