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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云祥:反腐败,实体的正义要靠程序的正义来保障
2007年07月09日 10:20红网投票数: 顶一下  【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最高法、最高检8日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7月8日新华社消息)

两高明确了10种新类型的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在实体上认定腐败迈下了坚实的一步,值得称颂,但是兴奋只能是有限的,我们必须明白,反腐败实体上的正义必须依靠程序上的正义来保障,反腐败我们依然面临着很多的程序上的瓶颈,这些很容易让实体上的正义成为彼岸的鲜花,而不是此际的现实:没有财产申报、司法独立、正当程序保障的法治环境中,人们对于实体公正的要求很容易落空。

我们缺少的不是对于腐败的痛恨,我们缺少的是发现腐败及打击腐败的正当程序。没有财产申报,使得潜在的腐败不易被发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受制于实权部门,使得发现的腐败也难以得到严格的处理;而反腐败机关缺乏技术侦查权等手段,也使得侦查犯罪困难重重;这些告诉我们,反腐败程序上的公正远比实体上的公正重要。

与实体的规定相比,我们缺乏的更是正当的程序。从实体上看,我们国家对于腐败的打击远甚于很多国家与地区,我们国家腐败犯罪最高刑是死刑,而国外早已奉行了经济犯罪不判死刑的原则了。香港腐败的最高刑只有七年,而国外的腐败犯罪基本上采取轻刑主义,大多数不超过十年。两相对比,我们国家的实体上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性的规定,使得腐败很难发现,腐败而不受惩罚的侥幸往往使人铤而走险。

因此,笔者感觉到,我国反腐败应该是实体与程序并重,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实行程序优先,比如一个财产申报,将胜过实体法律上的若干规定;允许技术侦查,将使得腐败分子逃无所逃。当实体的规定一步步走向完善的时候,我们对于程序正义的期待更加迫切。

曾经有很多反腐败部门到国外学习。一个有着严格的财产申报、恪守司法独立,允许技术侦查的国家中,反腐败其实并不难;而在这些都不具备或者不完善的国度内,反腐败才是难上加难的。因此,在国内外的交流中,我们感觉到我们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并不仅仅是在实体上的,更多的是在程序上的,程序上的规定是否完善,才是检验一个国家反腐败法治完善的根本标准。

也许我有点得陇望蜀了,但是我明白,实体只能给我们某种正义的感觉,而程序才能带给我们真实的正义,正在这个意义上,我渴望着程序上的严密,使得腐败者逃无所逃。

文本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邹云翔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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