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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云翔
据纪委系统人士透露,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后者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现在交代的问题属违纪行为,以后出事就是犯罪行为。(见7月3日《东方早报》)
对待腐败的潜规则,法律的路是越走越窄,很多人将刑法视为一部提货单,认为严格符合于刑法字面表述的才构成犯罪,于是很多事实上的腐败并不认为是法律上的腐败,如接受资助出国留学、以权力入股、以借为名等方式的腐败,在现实中被人以存在法律空白名义排斥在外,从而使得潜规则下的腐败大行其道。拟议中的司法解释,将一些潜在腐败纳入打击的范围。笔者认为这体现了真正的法治精神。诚如法律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的)解释是一种创造而不是约束”。这样的创造性的劳动,使得法律的稳定性与时代性得以两全,从而使得那些潜在的腐败也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这是对于罪刑法定的真正恪守。那种拘泥于字面的含义,如同对待一个提货单一样对待刑法,历史已经证明其是错误的。
法律被虚置固然可怕,但是那种僵化的罪刑法定也令人瞠目结舌。身为公诉人的我曾经与法官有过交锋,法官认为奸淫未满六岁的人不构成奸淫幼女罪,原因很简单,六岁以上才能称为幼女,六岁以下称为女婴!这够荒唐吧,而在反腐败领域,因类似理由而放纵犯罪的事件比比皆是,种种以似是而非的借口将腐败行为排斥在法律制裁之外的事件并不罕见,正如中纪委的八条规定中所列举的情形,在事实的司法实践中被作无罪化处理了。
将法律视为提货单,严格地对照法律上的一字一句来执行法律,容易得到严格依法办事的美誉,但是往往构成了对于法律宗旨的破坏,这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变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很多的腐败者之所以不能绳之以法,并不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是法律被解释得不恰当。于是无论是在国际公约中,还是在外国刑法中均构成犯罪的一些行为,在我国却会以刑法的名义不予以处罚,如接收烟酒不属于受贿等等。
我为司法解释的理性回归而感到高兴,我们不能让字面上的法律成为腐败的保护伞,人权的保护从来不在于有罪不处罚,而在于程序的正义和平等对待。因此,我欢迎那些与时俱进的创造性的解释。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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