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援:中国应尽快制定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
2010年04月02日 09:26中国青年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军队走出国门要有合法性,以法律规范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各国军队通例

现代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师出有名”,即军队走出国门要有合法性,许多国家对此非常重视。

“非战争军事行动”概念最早由美国陆军在1993年颁发的《作战纲要》中提出,之后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除美国外,日本、俄罗斯、法国等均已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写入作战条令,并为军队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为明确维和部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效保护维和人员的权益与安全,联合国先后出台了《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地位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美军在1995年6月颁发的联合出版物JP3-07《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纲要》中,将“合法”作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重要原则,明确提出“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合法性始终是一个决定因素”,因此“参加行动的部队必须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并遵守东道国的法律”。

美国还先后与多个国家签订永久“部队地位协定”,确定了美军在海外执行任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对相关人员的出入境管理、税收、损害赔偿、刑事管辖等作出了明确合理的规定,构建了完善的海外军事行动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于1987年制定了《国际紧急救助队派遣法》,以便在遇有国际灾害时能够应国际社会请求派遣救护人员;1992年在向柬埔寨派遣首批维和部队之前,又出台了《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为日本自卫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奠定了重要的法理基础。

法军于2002年制定《2003-2008年军事规划法》,并于2005年在国民议会中通过新的反恐怖法案,为军队实施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了依据。俄罗斯也先后出台、完善了一系列反恐法规,赋予军队更多的反恐作战自主权。

从我国的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先后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为相关各方进行联合军事演习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与规范性的法律依据,使联合军演具备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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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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