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就乌鲁木齐7-5事件第二批10案审判情况答问
2009年12月07日 16:5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那么,为什么给被告人莫合塔尔·热合曼定两个罪呢?两个罪各判了10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18年,这是怎么计算的?

徐淳:确定是一个罪还是两个罪,我们要看被告人主观上有几个犯罪故意,实施了几个犯罪行为,侵害了几个客体,本案中被告人有两个犯意:一是放火的故意——自制燃烧瓶并向武警巡逻车投掷;另一是爆炸的故意——点燃引爆煤气罐以阻止抓捕,实施的也是两个犯罪行为,故构成了放火罪和爆炸罪。

根据我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被告人莫合塔尔·热合曼犯故意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18年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记者:像这样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案件还有被告人海日妮萨·萨吾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这起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能不能给我们作一介绍?

李娟:从公诉人陈述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反映出,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伙同其他暴徒于7月5日20时许,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附近持木棒和石块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殴打无辜群众。其中,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在18分钟内连续殴打4名无辜群众,造成一死三伤,砸毁汽车一辆。一名30岁的女性,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一个温柔、成熟、善良的母亲形象,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她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对素不相识无冤无仇的路人连续实施暴力犯罪,在其他暴徒均已离开的情况下,她又独自持木棒和石块猛烈击打被害人,这些证据足以表明她的犯罪主观恶性之深,犯罪气焰之嚣张。

记者:我们看到,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海日妮萨·萨吾提也被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前者量刑是10年,后者是死刑。我们想知道,为什么故意伤害罪反倒比故意杀人罪判得要重,这是怎么回事?

徐淳:是这样的,在“7·5”事件第一批案件审理后的访谈中,我们已经对这两个罪名作过介绍,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故意杀人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是从重到轻。根据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是从轻到重。两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

我们逐一分析。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的行为致受害人于某死亡,构成杀人罪,但是致于某死亡的加害人不仅是海日妮萨·萨伍提一人,而是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与多人用石块和木棒对受害人于某进行殴打,导致其死亡,从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看,在这起案件中,海日妮萨·萨伍提应当承担于某死亡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其所持犯罪工具、击打被害人部位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看,不应让海日妮萨·萨伍提一人承担对于某死亡的全部责任或是主要责任,所以,虽然法院认定海日妮萨·萨伍提犯故意杀人罪,但并没有判处死刑,只判了10年有期徒刑,这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再看海日妮萨·萨伍提对受害人何某某实施的伤害行为,当她看到何某某被其他暴徒打倒在地,用木棒连续猛击何某某头部等处,致何某某头部、胸部外伤致右额叶脑挫裂伤,双侧血胸,呈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植物人”,构成重伤。她还用石块和木棒对受害人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她实施伤害的犯罪行为,尽管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但是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和后果。因此,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最终合并执行死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在情理之中。这一判决对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而言,是罪有应得。

记者:在庭审中,我们注意到,被告人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海日妮萨·萨吾提等都不承认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甚至不承认自己在现场,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他们的犯罪事实的?

李娟:从庭审中我们看到,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多次翻供。据了解,在侦查阶段,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不止一次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时间、地点、情节都非常清楚。然而,到审查起诉阶段,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就开始翻供,先是称自己击打的不是被害人万金刚的头部而是肩部,后又拒不认罪。昨天在法庭上,他甚至说自己在案发当日没有去过现场。

然而,在法庭上,我们看到,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非常充分的,证明是有力的。首先是被告人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与和视频资料,证明他不仅承认自己在案发当日身穿藏蓝裤子和白衬衣,而且在案发现场用地砖打了被害人万金刚的后脑部,他的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其次,证人凯某、陈某等的证言和他们的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就是杀害武警万金刚的凶手。公诉人仅就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提出的不在现场的辩解就出示了3组14份证据,这些证据确实清楚地证实了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实施的犯罪行为,法院正是根据这些有力证据认定被告人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不仅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辩称自己案发当日未离开居所的楼上,未去过现场。公诉人出示了3组17份证据,既有案发当日现场监控的视频资料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又有被害人的陈述和在现场实施犯罪的同案犯的辨认笔录,甚至包括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本人所作的与现场情形完全吻合的供述的视频录像,这些证据同样充分清楚地证明被告人海日妮萨·萨伍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被告人当庭翻供并辩称,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案发当时在家中通过窗户看到的,也是谎言,因为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已清楚地证明,由于公共汽车站点的阻挡,被告人在家中通过窗户是无法看到案发现场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人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海日妮萨·萨伍提依然拒不认罪,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程度极深,没有任何的悔罪表现,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对于这类顽固不化、不知悔过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徐淳:什么是铁证如山,这就是铁证如山。在李龙飞、裴国峰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也体现出了证据对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在判决认定的二被告人故意杀害被害人麦麦提·托合提这一事实中,被告人裴国峰、另案被告人付某某及证人王某某均证实看到李龙飞持木棒殴打麦麦提·托合提,李龙飞自己也曾供述称案发当时朝麦麦提·托合提头上、身上乱打,上述多项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龙飞持木棒殴打麦麦提·托合提的事实,但其中只有李龙飞自己曾供述打了麦麦提·托合提的头部,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故法院未认定李龙飞殴打的部位是麦麦提·托合提的头部;在故意杀害穿迷彩服男子这一事实中,多项证据均证实李龙飞持木棒殴打了被害人的头部,此节事实足以认定,而且根据尸体鉴定结论,该被害人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故李龙飞应对该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尸体鉴定结论显示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的原因为被钝器及锐器作用头部,现造成头部锐器伤的犯罪人尚未归案,但并不影响李龙飞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在故意杀害被害人艾合麦提·牙森这一事实中,李龙飞虽然拒不供认,但其殴打艾合麦提·牙森的事实有被告人裴国峰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故法院依法认定案发当时李龙飞伙同他人对艾合麦提·牙森实施了殴打。

李娟:另外,此案中对被告人裴国峰从宽处理还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李龙飞、裴国峰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致3人死亡,在案发后,被告人裴国峰在其母亲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几名重要案犯,被认定为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六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亲属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六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包括同案犯),对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从宽处理。所以,经法院审理认定,李龙飞、裴国锋二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龙飞被判处死刑,裴国峰论罪应判处死刑,因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裴国峰的判决,体现了我们历来主张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徐淳:对裴国峰的判决告诉我们,任何犯罪嫌疑人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宽恕,就应该像被告人裴国峰,主动投案自首,或主动坦白罪行、积极立功赎罪,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凡抱着侥幸心理逃匿隐藏或拒不认罪服法的,等待他的将是恢恢法网和法律的严惩。

记者:在庭审中我们留意到,这批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在案发后在逃,后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

李娟:是的。例如,李龙飞是在案发后7月29日被抓获的;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门前疯狂作案的被告人海日妮萨·萨吾提是在8月22日被抓获归案的;杀害万金刚烈士的凶手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是在案发后的9月19日被抓获归案的。据我们统计,这批开庭审理的10案20名被告人中,除莫合塔尔·热合曼外,其他19名被告人都是案发逃跑后又被我公安机关抓获的。

徐淳:从这批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情况可以看出,“7·5”事件之后,公安机关追逃工作力度相当大。从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看,“7·5”事件平息后,公安机关一方面全力开展侦查、审讯、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始终没有放松对“7·5”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工作。特别是从9月中旬开始,在公安部和公安厅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疆乃至全国开展了“7·5”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7·5”犯罪嫌疑人200余名。真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坚信,在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面前,在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那些作恶多端、血债累累的犯罪分子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对这些人而言,唯一的出路就是投案自首,认罪服法,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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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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