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就乌鲁木齐7-5事件第二批10案审判情况答问
2009年12月07日 16:5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乌鲁木齐电 12月4日,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副教授李娟、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淳就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第二批10案20名被告人一审审判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昨天和今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事件第二批重大犯罪案件10案20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请问,两位学者对此如何评价?

李娟:这批案件涉及无辜死亡群众18人,受伤3人,财产损失226.8万元。10案20人中,有8名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放火罪依法被判处死刑,3名被告人因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9名被告人因犯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法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再次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法治原则,有力彰显了国家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的坚决态度,是完全顺民心合民意的。

徐淳:从我们在庭审中了解到的案情看,这批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十分严重,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侵害对象有执行公务的军警人员,其中一起就是社会各界关注度很高的武警支队某中队长万金刚烈士被暴徒杀害案件。

二是犯罪主体有女性。我们注意到,这批被告人中有一名30岁的年轻女性——海日妮萨·萨吾提,她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凶器连续对多人实施暴力犯罪,其主观恶意之严重,犯罪手段之凶残令人发指。

三是这批案件中有一起比较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在被告人合力力·萨迪尔等8人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共同犯罪特征十分明显,8人中合力力·萨迪尔等6人案前相互认识,居住邻近,共同实施犯罪的事实非常清楚。

记者:对合力力·萨迪尔等8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二位能否进行详细解读?

李娟:我们曾经在对“7·5”事件第一批案件审理情况的解读中涉及过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从人数来讲是两人以上;第二,二人以上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刚才,我们已经提到,这起案件共同犯罪意图及行为的共同性十分明显,是典型的共同犯罪。

徐淳:如何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则要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被告人合力力·萨迪尔与阿卜杜拉·麦麦提等6名被告人见一伙暴徒将被害人王某打倒在地,遂上前参与殴打,合力力·萨迪尔、阿卜杜拉·麦麦提用未开启的啤酒瓶多次猛砸王某头部,并用脚踢踩王某头面部,其他4名被告人也对王某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因颅脑损伤合并背部锐器创死亡。显然,合力力·萨迪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致受害人王某死亡的主要凶手,对受害人王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其他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也是王某死亡原因之一,也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重要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合力力·萨迪尔死刑,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0年至20年不等刑罚。

记者:刚才说到了,10案中有两起涉及袭警,群众十分关注,你们怎么看?

李娟:从这两起袭警案件我们看到的是,这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公然以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维护治安的军警,足以反映他们犯罪气焰的嚣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公民的生命权的侵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对我们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公然挑衅。

先说被告人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故意杀人案, 7月5日20点左右,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他伙同其他暴徒持砖块、石头等袭击执行掩护公共汽车乘客撤离任务的武警官兵,并用人行道地砖猛砸正在掩护受伤战友撤离的中队长万金刚后脑部,致万金刚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的作案时间是在白天,地点是在闹市区,他对自己的犯罪故意毫无掩饰,侵害的对象是掩护群众及受伤战友撤离的武警官兵,手段极其残忍,可以说是丧心病狂。像这样罪大恶极的暴徒,不依法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尊严,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这个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各族群众的意愿。

记者:此次审判的另一起袭警案中,被告人莫合塔尔·热合曼以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怎么理解这一判决?

李娟:这起案件被告人莫合塔尔·热合曼主观恶意也非常明确,他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经过了精心的准备——7月6日,他为袭击武警自制了四个装有易燃液体甲苯的燃烧瓶,7月7日凌晨1时许,他潜伏在乌鲁木齐市明华街的巷路口,点燃燃烧瓶袭击一辆武警巡逻车,因巡逻车躲避及时,燃烧瓶落地引起大火;接着,为阻止武警抓捕,莫合塔尔·热合曼准备引爆液化气罐,未能得逞;其后,他又返回租住房强行将房东家的液化气罐点燃滚向追捕的武警,最终被当场抓获。

从犯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莫合塔尔·热合曼的犯罪经过了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他的犯意非常明确,实施犯罪行为非常执着。大家知道,7月7日,已是 “7·5”事件的第二天,事态已基本得到控制,在这个时候,被告人莫合塔尔·热合曼公然袭击执勤武警官兵,无疑是对国家专政机关的严重挑衅。虽然他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但他的犯罪意图是十分明显的,犯罪行为也已实施完毕。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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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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