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瓮安事件看地方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
2008年07月10日 09:00新华网 】 【打印

贵州省瓮安县6月28日下午发生了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事件。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与当地群众座谈时说,“6.28”事件必有深层次因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重视,一些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从政治学的原理进行观察,这些“深层次”因素暴露出的是瓮安县政府公共权力行使方式偏颇的事实。

公共权力根据不同的对象,可以选择不同的行使方式:一是直接动用武力;二是使用政治威胁;三是制定政治规则;四是下达政治命令;五是展开政治说服;六是实施政治激励;七是实行政治处罚。上述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正面的)方面,包括制定政治规则、下达政治命令、展开政治说服、实施政治激励;二是消极(反面的)方面,包括直接动用武力、使用政治威胁、实行政治处罚。积极方面以奖励为手段,消极方面以惩罚为选择。要使政治统治或者政府管理有序进行下去,公共权力行使的“消极”方式是必要的,它暗示人们必须服从并用惩罚手段来对待和矫正不服从的行为。但是,政治统治要稳定长久或者政府管理要获得最佳效果,就不能只局限于公共权力实现方式的“消极”方面,而应追求其“积极”方面。

经济学家基思·鲍丁曾经从经济学的角度区分了权力实施的三种方式:武力威胁、交易、忠诚,公共权力实现方式的“积极”方面即属于鲍丁所区分的权力实施三种方式之一的“交易”类。社会交易是公共权力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实施方式。社会交易,简单的表述就是:假如你能够按照我的要求去做,那么我将为你做某些事情作为回报。现代社会中,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交易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交易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收了民众的钱(税收),就要为民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则取决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质量。所以,政府要想获得足够的权威,单纯依靠公共权力行使的“消极”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公共权力行使的“积极”方式,为社会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具体说来,瓮安“6.28”事件的“深层次因素”主要表现在: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搬迁安置、违章建筑拆迁、国企改革等工作中,瓮安县政府并没有做到公共权力为民所用,反而屡屡使部分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此,群众心中有怨气、对政府部门工作表示不满意也在情理之中,干群关系紧张、产生诸多人民内部矛盾就事出必然。而在处置这些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中,瓮安县的一些干部,正如石宗源所说:“不仅工作不作为、不到位,而且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一出事,就随意动用警力。”这样做,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些行政行为表明,瓮安县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方式偏重于其“消极”方面,热衷于“惩罚”。

不止如此,瓮安县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也没有贯彻社会交易原则。按照社会交易的原理,瓮安县的民众向政府缴纳税收,以此换取政府为他们提供人身安全、教育、福利等公共物品和服务。瓮安县政府收了民众的钱(税收),并没有提供令瓮安县民众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社会治安状况差就是对此最好的说明:在瓮安县,刑事发案率很高,年发案率在600至800起,伴随着高发案率的却又是低破案率,仅在50%左右。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积案较多,民众缺乏安全感。

瓮安县政府习惯于以“消极”方式行使公共权力,事实上,这种行使方式很难被民众认为是正当的。也可以说,这种公共权力很难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由于得不到民众的认可,暴力所实现的稳定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一个巨大的火药桶,一点火星就可能引起爆炸。瓮安“6.28”事件之所以酿成一次有一定规模且行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根本原因就在于瓮安县政府合法性资源严重不足。不具有合法性的政治统治和政府管理,就很难实现政权的稳固,也很难达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且日益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很复杂,对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有清醒地认识。瓮安“6·28” 打砸烧事件之所以发生,不仅肇因于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而且在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上也有根源。防范与此类似的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再度发生,必须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慎用其消极方面,尤其切忌随意动用武力。多用公共权力行使方式上的积极方面,培养公共权力理性而克制的性格,提升公共权力的品质。高品质的公共权力,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又可以化解矛盾、软化抵触情绪。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制定以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政治规则,耐心细致地开展政治说服与沟通,在精神和物质上实施多种方式的政治激励等等。只有这样,公共权力行使才会得到民众认可,民众才会对政府产生忠诚和信赖之情。

作者:李默海,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原理与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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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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