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瓮安事件”三细节决定处置之失
2008年07月10日 08:58法制日报 】 【打印

破解“瓮安事件”背后的难题,不仅需要我们找准民众利益的落脚点,更需要我们及时呼应民众的法律诉求甚至是质疑

“瓮安事件”已经过去十多天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善后事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处理。但“瓮安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不断反思并继续寻求解决的思路。

破解“瓮安事件”背后的难题,不仅需要我们找准民众利益的落脚点,更需要我们及时呼应民众的法律诉求甚至是质疑。从目前调查的结果看,“瓮安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就是当地一位少女溺水死亡的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的认可。但由于警方的处置方式不当,缺乏说服力,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社会势力利用,一发不可收拾,酝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县城是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划,与大城市相比比较封闭,仍然是个熟人社会;与边远农村相比又相对开放,民众的权利意识较强。因此,在县城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恐怕就是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民众天然地具有警惕强权、同情弱者的善良心态,一旦获知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可能涉及到官员家属子女,可能发生纵容包庇、销毁证据、推脱责任,必然会作出过激的反映。目前不少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与此种心态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上积极应对,是我们应当思考的。

未正确对待公众的知情权

必须强力推动信息公开。自古以来,但凡流言,都是见光即死的。最大程度地进行信息公开,一则可以将内部的猫腻减少到最小,再则可以使流言的伤害减少到最小。只有在民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满足的前提下,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才能妥善、稳当,避免引发其他矛盾和不安情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不少民众都发现,可以公开信息的范围仍然过小,对于一些敏感的信息,尤其是涉及政府决策的信息,获知的法律渠道仍然偏窄。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加大上级政府的监督义务和督促责任,对于下级政府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应当顺应民众的要求,及时强力推动信息公开,避免引发社会的负面情绪和揣测。另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政府部门这样一个理念: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既不能为了公开而公开,也不能擅自缩小公开的范围。

未告知家属案件进展情况

加强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部门与普通民众的沟通机制。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比如,对于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民众最担心的就是有人恃强凌弱,有人草菅人命,这也是对民众自身安全感最大的伤害。因此,警方介入事件之后,就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并将民众可能有些“胡乱”的揣测一律斥为无理取闹。尽管根据有关法律,在侦查阶段,警方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并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民众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民众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也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质疑未产生应有的法律回避

再次,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警方与事件的内在关联,但警方没有及时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第28条中,列明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四种条件,但兜底条款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却很少被适用。在不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民众首先质疑的往往是某些办案人员与该事件当事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但以这种质疑回避申请并不符合其他三种条件而往往被驳回。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加深了民众的疑虑,也不利于处理结果被广泛信服和接受。此外,鉴定程序也是引发民众质疑的关键环节,能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能否尊重受害人家属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对鉴定的处理方式能提前一些,恐怕一些所谓的谣言早就不攻自破了。(胡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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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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