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庭上激辩后表示认罪服法
2010年02月07日 01:36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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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文强系列案进入庭审第五天,控辩双方进行到法庭辩论环节。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受贿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否定了大部分公诉机关指控的文强受贿罪的事实,并为文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无罪辩护。其余受审的三名文强下属,所请辩护律师针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无罪辩护。在庭审最后的陈述环节,文强表示认罪服法,非常后悔。

公诉人认为,文强受贿情节非常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周晓亚在被刑拘后,认罪态度很好,主动检举了大量办案机关未能掌握的事实,建议予以减刑。

■激辩·有关受贿

文黄赵 咬定过节送钱系礼节

文强对受贿的部分事实和性质有异议,认为有些属于相互人情往来,如曾某开餐馆,自己也曾送画表示心意。而其下属给其送礼,更多是逢年过节过生日的礼节性往来。

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当庭供认,只是过年、过生日拜年祝贺送钱,否认曾向被告人周晓亚说过为升迁职务而送钱的请托事项。

黄代强称,自己过生日的时候,文强也送过打火机或烟酒,也认为只是“朋友间的往来”。

赵利明当庭称,自己给文强送钱是基于官场的“潜规则”,文强是自己的直接上司,迫于压力才送钱。赵利明的辩护律师张志伟说,赵利明不愿招惹谢才萍,又巧妙避免帮她的忙,对于生活在当下人情社会中的人,都会有切身感受。

陈涛 称曾写长文淡看当官

陈涛也对行贿罪不认同,称自己自2004年没能提到局级干部后,就对当官已经很淡然,当时还写过一篇《随风随萍》的长文抒发这种感慨,只想成为一名业务方面的专家,后来在重庆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自己堪称“重庆第一人”,在大型活动安保方面,自己也算是“全国性专家”,还曾经在全国讲过课。对于给文强送礼,他也表示只是礼节性,自己送钱也从未提到过提拔。“我还算是一介书生,说不出这样的话(指要求提拔)”,他在自我辩护时说。

律师 没明确请托事项不属受贿

四人的辩护律师均认为,被告人文强和周晓亚收受贿赂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文强生日、过年期间收取。同时,起诉书也显示,收受其部下贿赂的时间主要集中在生日过年期间的1月份和2月份。那么,这部分钱财究竟属于礼金还是贿赂,其性质界定至关重要。

依照法律规定,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型犯罪,即收取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送财物的人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否则,不属于受贿。如果一个系统的同事或朋友,出于友情在婚丧嫁娶、生日节日期间到场送礼,且没有任何请托事项、数额合理的,即使有上下级关系,也不能一律作为受贿认定,而应当作为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处分。

公诉人 拜的不是年而是权力

公诉人在答辩时认为,这种说法有悖已经在质证阶段举证过的基本事实,文强的三名手下给其送钱,虽时间在过年或庆生,但其之所以给文强送钱,就是希望其能在职务升迁上给予照顾。这些人“拜的不是年,是权力”。

公诉人的意见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4名被告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在公安机关担任要职,给他们送钱的人虽然形形色色,各有所求,但无一不是和其职务便利有关的请托,本质是一样的。

■激辩·有关包庇黑帮

文强 谢才萍犯法伤透全家心

公诉人举谢才萍为例,认为谢才萍之所以敢在聚赌被查禁并判刑后,仍敢继续开赌场并打警察,就是仰仗自己是文强的弟媳。

文强称,自己在调任司法局长之后,重庆市政法系统开会提到谢才萍,文强自己表示,谢才萍屡教不改,伤透了全家人的心,其曾指示审判机关重判,“最好再不要出来”(指坐一辈子牢)。另据文强辩称,在2008年的国庆节,自己还主持召开家庭会议,提出三条“家规”:一是谢才萍如打电话,就叫她去投案自首;二是全家包括子女都不要给钱给谢才萍,以免因为给钱而受到牵连;三是如谢才萍还是不悔改,就登报声明跟谢脱离关系。

律师 文不知道谢组织赌博

文强的辩护律师杨矿生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文强知道谢才萍有组织赌博的情况。陈涛的辩护律师也认为,目前检方的指控中,有35次收受他人钱财,这些人也多是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送钱的形式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人,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仅以为后者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就认为他们包庇了黑社会,显然是不合适的。

公诉人 保护结果无碍包庇事实认定

公诉人在答辩时认为,其查处黑社会组织,不需要先进行司法上的严格界定,其知道或应该知道是非法犯罪组织即可,文强本人就曾多次到岳宁和王小军的夜总会和妈咪、领班发生关系,怎么会不知道那里有组织卖淫的行为?

至于王天伦的案子,文强本人就曾签署过查处黑社会组织王天伦的文件,怎么会不知道王天伦属黑社会组织。

因此,公诉人认为,4名被告在主观上能够知晓这些夜总会的非法性质。“4名被告从事公安工作已经长达20多年,最少的也有27年了,他们既可以凭经验判断其存在非法行为,又事实上收了他们送的钱,送钱就是一种客观暗示,暗示他们这里有违法行为,需要寻求保护。”

因此,不管是否有具体的保护结果的产生,都不影响其包庇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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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薇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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